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民法典第1条条文演变
本条来源于原《民法总则》,与原《民法总则》第1条的表述完全一致。
民法典第1条条文解析
在一部法律中开宗明义明确立法目的、立法依据、职责任务等是我国法律的特色之一。立法目的是制定法律的根本目标和宗旨。本条是对原来各民事单行法律立法目的的归纳与概括,作为《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 基本规定”的第1条,对整部《民法典》起到统领作用。
(一)立法目的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民事权益,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权利等不受侵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民事基本法,是私法领域落实宪法人权保障制度的基本法律。《民法典》将《宪法》、中央文件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精神具体化、法治化;把保护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制度进一步类型化、体系化;把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的特殊制度安排法律化,体现出对民事主体基本权利的尊重,体现出《民法典》的人文情怀和对人的终极关怀。正如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所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民法典》具体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和利益,包括各种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民法典》总则编之后的各编,实际上是按照物权、合同债权、人格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继承权利、侵犯权利的责任的逻辑顺序展开。因此,《民法典》是人民群众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是私权领域的权利宪章,使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在私法中得以落实,体现了国家保障和发展人权的价值取向。
《民法典》规定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鲜明特征:
一是《民法典》突出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民法典》人格权编为第四编,以“列举+兜底”方式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列举了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一系列具体人格权,还兜底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即“一般人格权”。“列举+兜底”的条文表述体现了人格权保护的全面性、开放性、包容性。人格权独立成编,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顺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鲜明体现了《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在世界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纳入民事权利保护范围,第111条强调对个人信息提供法律保护,人格权编专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制度,用6个条文(第1034条至第1039条)分别规定了个人信息定义、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要求、个人信息被收集者和收集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将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行踪信息等纳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为全面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依据。将个人信息纳入民事权益保护范围,既有利于根据信息化发展情况,更好地促进大数据开发和利用,也有利于保护个人的合法信息权,对遏制目前普遍存在的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民法典》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民法典》为财产权保护提供有力制度支撑。中国先哲孟子在《孟子·滕文公上》中提出:有恒产者有恒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日益成熟,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已经普及定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越来越突出;国民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地向前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的财产性收入与日俱增,很多企业家、个体经营者积累了大量合法财产。无论是国家还是集体,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无不重视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民法典》专设物权编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予以规定。其中,第206条、第207条明确规定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从而为全面、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是《民法典》保护民事主体的契约自由和合同权利。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合同效力,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为市场活动提供交易规则,强调契约自由原则,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这些条款,对激发全体人民的创业创新热情、尊重意思自治、信守承诺、履行义务、稳定交易预期、维护交易安全提供了基本遵循,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例如,《民法典》在吸收相关
司法解释规定、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第401条适当放松了流押禁止的规定;第406条明确了抵押物转让规则;第680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切实规范市场秩序。同时,《民法典》对公权力侵犯民事权利、违背契约自由、损害私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禁止、规范。比如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补偿原则。《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按照此条规定,征收征用不仅行为目的要符合公共利益,而且程序要合法,对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进行公平合理补偿。这体现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稳定财产秩序的国家意志。
四是《民法典》设定了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一般规则。
一方面,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另一方面,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民法典》在第一章基本规定部分,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些规定表明,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时,必须对自己的违法、违约行为依法承担责任,不能只注重权利,不愿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在当前,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求全体公民、社会组织树立对法治的坚定信仰,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践行者、法治秩序的维护者。公民在享有、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法定、约定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凡是破坏公共秩序、侵犯社会公益、违反社会公德、不讲诚实信用、违法滥用权利的行为,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对建设法治文化,强化规则意识,促进道德建设,弘扬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调整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是民事主体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后,也叫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权利,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其特征为:
(1)权利人享有某种合法利益。这种利益既体现为客观利益,即权利人在权利内容中享有的利益,也包括主观利益,即在权利行使中最终实现的利益。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有学者认为,权利实际上是一种类型化的利益,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
(3)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权利的确认、行使和保护,都由国家公权力特别是司法权作为保障。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向侵害人提出请求或向国家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4)权利不得滥用。这是现代民事立法对民事权利行使的基本要求。
从宪法依据来看,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31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事义务,是义务人为满足民事主体权利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或合同负担。其特征为:
(1)义务人须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民事主体的权利要求。
(2)义务体现为一种负担,以满足权利人的需要为目的。当然,这种负担不是无限的,义务人只承担法定或约定范围内的义务。
(3)义务受法律或合同的约束,具有强制性。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应义务,不可以拒绝、延误、抛弃。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责任。
《民法典》调整民事关系,核心是调整权利义务关系。调整的基本理念,一是强调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立、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一般而言,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必然负有相应义务,权利和义务往往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离开民事义务就无所谓民事权利,权利内容要通过相应义务表现,义务内容则由相应权利限定。二是通过规定民事责任落实对正常民事关系、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
3.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一般而言,秩序可以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自然秩序由自然规律所支配,如日出日落、月亏月盈;社会秩序由社会规则所构建和维系,是指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相对稳定的关系模式、结构和状态。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通过设定法律规则厘定、维护社会秩序是其职责和使命。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要成为一种社会秩序并能维持下去,保持相对稳定,就必须借助于各种社会规范和法律规章。这些规范和法律规章直接体现着它们所代表、维护的社会秩序。法是社会秩序的依靠,解决社会秩序问题最主要最有效的途径是通过发挥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的作用,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目的。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冲突和无序现象,但必须在法治范围内把冲突和矛盾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恢复、形成正常社会秩序。可以说,《民法典》就是设定、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民法典》所规定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责任等条款,是稳定社会秩序的强大保障。
《民法典》有关条款贯彻了党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吸收了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中稳定社会秩序的基本经验。比如,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社区管理经验,在第285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在第286条要求业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依法配合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在第494条第1款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这实际上体现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非常时期,为了公共利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依法受到一定的限制。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经济秩序的制度供给者和维护者。恩格斯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经济秩序是建立在平等互利、公正合理、交换合作、诚实信用基础上的经济关系体系。从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秩序看,主要包括:
(1)市场进入秩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具有天然进入市场从事经营的权利,民事主体进入市场,实际上就是取得进入市场的法律资格和经营权利。
(2)市场行为秩序。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中的行为,都必须符合市场规则,进行等价交换,法律必须反不正当竞争、禁止垄断行为、反倾销、禁止欺诈等。
(3)市场结构秩序。市场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行业惯例进行组织和运行,必须严禁非法设立、组织市场交易场所,制止结构性垄断,加强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等。
(4)市场退出秩序。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如企业歇业、破产、产权转让。
《民法典》以私法“基本法”形式反映和巩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发展的成果,并通过确认和规定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平等原则、所有权保护制度、合同自由制度以及法律行为效力、民事责任等进一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立市场规则,促进公平正义,制裁违法行为,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4.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法律是上层建筑,其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顺应时代发展,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内涵十分丰富,涵盖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任务、总体布局、战略布局和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发展动力、战略步骤、外部条件、政治保证等基本问题,并根据新的实践对经济、政治、法治、科技、文化、教育、民生、民族、宗教、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统一战线、外交、党的建设等各方面作出新的理论概括和战略指引,其核心内容是“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持”。“八个明确”偏重于理论层面的高度概括和凝练,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对科学社会主义在当今时代的理论思考和理论贡献。“十四个坚持”基本方略,偏重于实践层面的展开,涵盖坚持党的领导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涵盖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对外战略,是对党的治国理政重大方针、原则的最新概括,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践要求。
《民法典》编纂的重要使命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典化,将四十多年来改革成果制度化、体系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奠定法治基础。编纂《民法典》,既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探索成果进行总结,也是为我国社会良性有序运行和发展提供依据和保障,更是为迎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法治基础。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民法典》将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所取得的成果,通过立法方式予以制度化、体系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坚实法治基础。
《民法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主要体现在: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好法典。二是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民法典》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使命,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保障人民群众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三是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全面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的民事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以实践需求指引立法方向,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四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通过《民法典》编纂构筑法治领域的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人民提供精神指引,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5.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核心价值观是国家的共同价值,是法治建设的道德基础。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开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程中形成的重大理论成果,是中华民族共同的精神财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是我们党凝聚全党全社会价值共识作出的重要论断,是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任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在全社会形成广泛的价值认同、文化认同,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引领社会全面进步,对于集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正能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核心价值观本身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不具有规范效力和强制约束力,因此必须入法入规。2013年1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2016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是指通过在法律政策中不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与精神,使现行有效的法律政策构成一个逻辑严密、体系完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弘扬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第24条。由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同时,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政策的根本法源。
《民法典》第1条规定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的有力措施,具有很强的示范价值、鲜明的引领作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了《民法典》的精神灵魂。《民法典》通过规定诚信、公序良俗、平等、合法等原则,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制度,发挥民事法律对民事活动、公共秩序、民事权利行使等的规范、引领、保护作用,对于强化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共秩序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所建立的保护产权、维护契约、意思自治、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所倡导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严格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所规定的人格权保护、英雄烈士保护等制度,对建设弘扬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具有重要意义。从世界法制史看,一部成功的民法典,往往是一个国家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私人产权、法律文化、哲学伦理高度发展的产物,是一个民族核心价值观的集大成者。比如《法国民法典》,因其诞生时独特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使它负载着自由、民主、平等的价值理想。我国《民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开创了核心价值观进入《民法典》的先河,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彰显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
在《民法典》总则编起草过程中,一开始并没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代表委员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在《民法典》中得到体现。但究竟是作为基本原则写入,还是作为立法宗旨写入,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时产生过争论,最后统一认识,作为立法宗旨写入。
(二)立法依据
《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2004年3月14日和2018年3月11日五次修正。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许多国家的宪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条第3款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一是尊崇《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二是《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民法典》很多民事基本制度的直接依据。比如《民法典》中的物权制度,直接依据《宪法》规定的土地制度、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制度,直接源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等。《宪法》主要规范国家公权力机关的结构、职责、运行机制,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所有普通法提供制定依据、原则;《民法典》作为普通法,主要规范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以及各种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或共同行使。《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我国国体、政体的性质和特殊性,决定了《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由最高立法机关行使。我国法院依法实施法律、适用法律,通过司法解释解释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无权解释、审查《宪法》条文,《宪法》条文也不得构成个案裁判的直接依据。
民法典第1条适用指引
一、人民法院要在司法工作、审判活动中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确立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价值遵循。要遵循法律精神和原则,充分发挥司法政策、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个案审理和裁判对彰显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作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体现正确的价值导向,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鼓励、褒奖,使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象受到制约、制裁,形成有利于弘扬主流价值观念的法律导向、社会环境。
人民法院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及时制定发布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法律法规适用阶段的重要补充,对具体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至关重要。适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要求,发挥司法解释功能,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正确解释法律,可以较好地统一裁判尺度,为褒扬正义行为、惩处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提供依据。二是大力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及时发布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司法办案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通过典型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道德底线,惩治失德败德行为,鼓励道德高尚行为,向人民群众传递正确价值导向,引领良好社会风尚。三是在裁判文书中做好说理工作。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实际上,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审理、裁判,法官都离不开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定分止争。一份优秀的判决书,不仅是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书,也必然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用、阐释到位、准确的判决书。因此,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加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依据的分析说理工作。
二、全面、正确把握“调整民事关系”的内涵
对于民事关系,《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一些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的其他关系不属于民法典的调整范围。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形成的非平等的法律关系也不属于民事关系。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当相适应。也就是说,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享有、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法定、约定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要通过民事审判,坚持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适,实现立法价值导向,教育民事主体正确行使权利,诚信履行义务,纠正部分社会成员只注重权利,不愿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不良现象。要利用民事责任制度制裁破坏公共秩序、侵犯社会公益、违反社会公德、不讲诚实信用、违法滥用权利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