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地域效力范围,是指民法在什么空间领域内适用。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国籍为中国的船舶、航空器等。原则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民事法律规范因制定的机关不同,其适用的领域也不完全相同。例如,《民法典》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仅适用于某一地区的除外。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区的民事法规、经济特区或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民事法规,一般只在相应行政管辖区域内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只适用于该特别行政区。
我国是多法域国家,即不同地区实施不同法律的国家。世界上有不少国家是多法域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中国、1919年至1924年的法国、1919年至1928年的意大利等。一般来说,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被称为法域。如果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存在数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它就是一个拥有多个法域的国家,常被称为“多法域国家”,或者“复合法域国家”,或者“复数法制国家”。[1]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回归后,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及终审权,并继续施行原有法律制度,内地的法律除涉及国防、外交等领域的规范(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三个法域。司法实践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时,也将我国台湾地区视为一个法域,这就形成了“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特点。[2]因各法域实施不同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各法域自然人和法人又频繁进行民商事交往,区际法律冲突由此产生,解决此种冲突的法律,学理上称为区际冲突法。
本条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单行法的形式全面系统地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的专门法。该法共8章52条,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包括一般规定、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内容。此外,也有一些单行民事法律就其适用领域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例如,《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
根据这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涉外民事活动,根据其不同性质适用不同的法律适用规范,并最终确定准据法,该准据法既有可能是中国法的具体规定,也有可能是外国法的具体规定。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选择适用德国法,则人民法院应查明德国法相关内容,据此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适用指引
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标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制定过程中,立法部门认为,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可以在司法实践中解决,无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均无此规定。基于此种考虑,《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未对如何界定涉外民事关系作出规定。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完善了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标准:“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二、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最重要的找法原则,也是最主要的法律选择方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章“一般规定”中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3条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按照第2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条件是“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依体系解释方法,如果当事人依照第3条的规定明确选择了适用的法律,则没有依照第2条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余地。因此,对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首先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当事人未作出选择时,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与当事人及其争议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来解决争议。
三、准确理解准据法的概念
涉外民事纠纷解决中最主要的一项工作,就是找法,这里的“法”指的是准据法。实践中,准据法概念未被准确使用的频次较高,有必要厘清。准据法是国际私法特有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3]要把握准据法的特点,正确找法并准确用法:
1.准据法必须是实体法,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冲突规范之所以要援用准据法,是因为它能够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接受反致、转致的情况下,内国冲突规范援用的外国冲突法,就不是准据法。不管是国内实体法,还是国际统一实体法都可以成为准据法。
2.准据法必须经冲突规范指引,这是准据法的本质特征。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不论是统一实体法,还是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都不能称为准据法。
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案情才能确定。例如,在“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中,“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是系属,为了确定具体案件中某一不动产所有权的准据法,必须将系属中的“不动产所在地”与该案中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考察。如果不动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中国法中的具体规定就是该不动产所有权的准据法。如果不动产所在地在外国,该外国法中的有关规定就是该不动产所有权的准据法。
4.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例如,《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如某邮轮悬挂巴拿马旗,按照该条规定,该邮轮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即应适用巴拿马法,但仅仅是巴拿马法并不能解决具体问题,必须是巴拿马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具体规定才能解决该邮轮的所有权归属和转让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