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
自然人的失踪将使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由人民法院宣告自然人失踪,以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以及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本条明确规定了宣告失踪的基本规则。
依据本条规定,宣告失踪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一)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和住所后没有音讯的状况,这种状况须是持续、不间断地存在。也就是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起开始计算,持续地、不间断地经过两年时间。
考虑到1986年制定的原《民法通则》就规定宣告失踪须具备下落不明满二年的条件,多年来司法实践总体上也没有出现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各方面对这一规定基本也没有提出意见。
《民法典》延续了原《民法通则》关于宣告失踪条件的规定。[3]
(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问题,原《民法通则意见》第24条明确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1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是,为了确保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平衡保护,对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通过申请宣告失踪足以保护其权利,其申请宣告死亡违背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滥用民事权利的规定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40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1)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2)依据《民法典》第1128条、第1129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3)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可以看出,在原《民法通则意见》被废止后,《民法典总则编解释》还是基本沿用了这条规定,不同的是,该条进一步明确了代位继承人和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属于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
另外,对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属于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进行了一个限定,就是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情况除外。
该
司法解释对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未作限定,故在宣告失踪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也没有先后顺序的要求。
(三)必须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岀,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
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失踪的申请以后,应当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审理程序,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适用指引
关于审理宣告失踪案件的民事特别程序要求
对于宣告失踪案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二级案由“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项下,专设三个三级案由“397.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398.申请撤销宣告失踪判决”“399.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无论哪个案由项下的案件,在程序上都是适用民事特别程序。
具体而言,这主要包括:
(1)关于宣告失踪案件的管辖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受理宣告失踪、死亡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8〕73号)第1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由于特大地震灾害后,‘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受到严重破坏,难以开展审判工作,对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一司法政策的内容对于类似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宣告失踪案件,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
(2)关于申请宣告失踪的要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3)关于宣告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宣告失踪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关于多个申请人的列法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44条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的,列为共同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