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死亡的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推定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因此,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拟制的死亡。
尽管被宣告死亡人不再出现的可能性很大,大多数情况下被宣告死亡人确实生理死亡;但是此类法律推理的死亡是有可能被事实证明是错误的,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或者说真正死亡。
在后种情况下,即并未生理上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因为其已经被宣告死亡,就不承认其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疑是不合情理的,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
只要作为一个自然人活着且真实存在,他的权利能力就永不消失,行为能力只要不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么其行为能力也自不待言。
故,就被宣告死亡人参与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但是,宣告死亡并不是引起该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律事实,亦不应当影响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死亡人不因自己被宣告死亡而在法律上受到行为障碍,在宣告期间所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因死亡宣告而无效,而是具有现实法律效力。
(二)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行为效力
本条只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但现实生活中被宣告死亡之人除了可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可能实施事实行为。故解释上应认为当事人实施的事实行为也发生相应法律效力。
理由是: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等在死亡宣告的效力问题上没有本质区别,如果被宣告死亡人未实际死亡,则不仅仅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其所从事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都不应受到影响。
比如,该自然人实施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行为,则受害人有权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请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行为效力的判定
该自然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条较原《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表述在逻辑上更周延。
该自然人并未死亡,则其实施的行为并非当然有效,而是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其行为能力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则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适用指引
一、被宣告死亡人法律行为效力与死亡宣告法律后果矛盾时的处理
如被宣告死亡人从事的民事活动与被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不相关联,一般不会产生法律问题,被宣告死亡人实施与死亡宣告不相冲突的民事活动,其效力自然不应因死亡宣告而受到影响。
比如,被宣告死亡人并未生理性死亡的,生活在其经常居住地以外,购买食物、租住房屋,这些法律关系互不相干,皆属有效。
但在逻辑上,被宣告死亡人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可能与死亡宣告后果相冲突,这是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值得关注的情形。
对此,立法过程中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以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为准。此问题争议较大、所涉情况复杂,立法机关未作规定。
原《民法通则意见》第36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在《民法典》未予以明确的情况下,原则上可继续参考原《民法通则意见》的精神处理,即死亡宣告的效力与被宣告死亡人未死亡期间所从事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相互抵触的,以被宣告主体所实施行为为准。
比如,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期间设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而被宣告死亡后其继承人已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其遗产的,仍应以被宣告死亡人所设立遗嘱和从事民事行为的效力优先,而已经继承的遗产需要退还或进行相应的补偿。
此外,该问题还涉及更加复杂的情况和因素。比如,被宣告死亡人与他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其配偶与另外一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两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否都应当有效;如果都属有效,哪一个优先。
在最高人民法院解决一般情况下一物二卖问题的有关
司法解释中,涉及标的物的登记或者交付、价款的支付、合同订立的时间等多种因素,由宣告死亡引发的相关问题能否按照普通一物二卖的问题处理,此问题争议较大。本条对此未作具体规定,留待司法实践继续总结经验。
二、宣告死亡的判决对物权变动效力的影响
民事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相应地,法院裁判也有诉讼裁判和非讼裁判之分。前者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为内容;后者不直接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不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为直接内容,而是以解决程序问题或特殊事项为内容。物权变动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法律后果,故非讼裁判不可能导致物权变动。
有观点认为,宣告死亡的判决可以导致物权变动。我们认为该观点显然不妥。宣告死亡的判决属于非讼判决,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只是解决被宣告死亡人的人身及财产关系问题。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就继承而言,自然人的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都是继承开始的原因。
《民法典》物权编第230条即将继承作为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因。宣告死亡只是继承开始的原因,而继承的事实才是导致物权变动的直接原因。故宣告死亡的判决本身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是继承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