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法人独立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第60条条文演变
本条规定是以原《民法通则》第37条和第48条的规定为蓝本,在总结多年来民法学界研究共识的基础上,对法人的独立责任所作出的规定。
原《民法通则》第37条第2、4项规定,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第48条进一步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所以规定法人的独立责任,立法目的在于使法人的成员(投资人)不必对法人的债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从立法渊源的角度考察,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19条规定了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国有企业与国库无关的法人,以其自由支配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打破战时建立的管理体制,推动国有企业走向市场。
这一规定为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23条所继承,同时该法典第32条进一步规定:“法人以属于它的财产(作为法人的国家组织则以拨给它的财产)负责清偿自己的债务。”
根据上述规定,不仅国有企业法人的责任独立于其出资人国家,所有其他类型的法人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原《民法通则》第37条、第48条关于法人条件、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基本上是按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23条和第32条的精神写成的。
原《民法通则》颁行后,民法学界围绕着法人财产和独立责任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通说。学界认为,法人的全部财产为法人所拥有的独立财产。独立财产包括三层含义:
(1)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彼此不相混同;
(2)法人的财产独立于法人成员的财产;
(3)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创始人(包括国家)的其他财产。
质言之,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拥有的,独立于其创设人或成员的财产。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对其自身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除了这一狭义上的理解之外,广义上的法人独立责任还包括法人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有学者将法人责任划分为责任独立型法人、责任半独立型法人、责任非独立型法人、责任补充型法人等形态,虽然有其立法例的支持,但在我国固有的法制传统中,立法并未赋予合伙企业、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等企业以法人资格。
且从世界范围来看,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
公司法人已经趋于式微,原《民法通则》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没有承认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合伙企业为法人的必要。故立足于我国立法的实际情况,我国现行法上的法人,只有独立承担责任这一种形态。强调法人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使其成员、股东享受有限责任利益,不仅符合我国对国有企业实现公司制改造以限制国家作为投资人的责任和风险的政策目的,也有利于鼓励社会大众采取法人的组织形式进行投资创业和开展其他营利性的活动。
民法典第60条条文解析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非法人组织,对于法人来说,是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应注重两点:一是全部财产。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
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得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法人要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只以部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的含义即任何人的债务只能由它自己承担,国家、投资者和法人组织内部的成员不对法人的债务负责。
如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而具有法人身份的公司在民事责任方面是与股东严格区分的,即便是股东出资设立这家公司,两者的责任也要严格区分,法人对外如需承担民事责任,要以自身的财产来承担,不能由投资设立该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财产来承担。
但是,对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因为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要由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适用指引
一、法人独立承担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社会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的独立财产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主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1)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的本质属性。
法人具有主体地位,最具核心的理由是其权利能力具有独立性,其中最基础的就是独立责任能力,独立责任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的最终体现,法人如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则表明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而“独立”的含义,即任何人的债务只能由它自己承担,国家、投资者和法人组织内部成员不对法人的债务负责。
(2)法人独立承担的责任,原则上必须是其自身的民事责任。
因此,在法人为其成员、股东或他人提供担保、承担债务等例外场合,必须依法履行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的批准程序。
(3)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其他主体不得为其承担责任。
就法人的责任形式而言,法人是以其支配的财产来为其契约行为或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原则上,法人只能自己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法人的成员、股东对法人的债务不负责任,但在法人的出资人出资不足、滥用法人的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等例外场合,并不排除其成员、股东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区分法人的独立责任和其成员的有限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本质上是一种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直至清偿为止方能免责。
因此,任何债务人,无论其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必须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从这一意义上讲,债务人的责任都是无限的,无限清偿责任应为公司责任的基本形态。
如果说法人或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的话,那么,自然人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其债务负责的理念,也可称为自然人之有限责任。这样的理解,显然是混淆了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各自特定的法律内涵。
当然,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不排除法人能够在法律另有规定或协议另有约定等特殊情形下承担有限责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