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终止,是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
法人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随之消灭。法人的团体性质决定了其社会影响力较大,草率终止法人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国家需要对法人退出机制进行干预。
同时法人的终止将导致其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关系消灭,为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须在此程序中严格依照法定要求进行,而不能仅依法人的意思自治行事。
因此法人的终止须有法定事由的出现,并经一系列法定程序进行,其主体资格方可消灭。
根据本条规定,法人终止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出现法人终止的法定事由
法人的终止须经特定程序,而法定终止事由的出现则是启动法人终止程序的前提。
本条规定了三种法定事由:法人解散、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从市场退出的发起方式看,法人终止的具体事由可分为法人自愿退出市场和强制退出市场两大类型。
自愿退出市场情形,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情形。
自愿退出市场虽是法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是与法人设立不同,退出市场不仅关系到公司及其股东之间的利益,还涉及法人存续期间已发生的法律关系中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因此,各国立法都对该意思自治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强制退出市场的事由,主要包括行政强制退出市场、司法强制退出市场和因不能清偿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而退出市场三种情形。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法人终止事由相较原《民法通则》,最大的变化在于将依法被撤销情形纳入了法人解散的情形。
被撤销,是指法人因违法行为而被行政机关撤销登记,强制解散的行政处罚,属行政强制退出市场的范围。
(二)依法完成清算
法人的终止是由一系列法律程序和法律行为构成的时间过程,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
法人终止的法定事由出现后,法人主体资格并不当然消灭。根据本条规定,当法人终止原因出现时,法人应进入清算程序。
法人清算是清算组织在法人终止时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法人剩余财产,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向法人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法人人格消灭的行为。
清算是法人终止程序中最为重要的环节,运行良好的清算制度能最大限度减少法人终止的负面影响。
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各国民法典中的法人清算程序均是指非破产清算,而鉴于破产清算程序的复杂性,各国一般都专立破产法加以规制。
清算一般在法人终止时进行,但在法人负债过重时,经法人机关决定,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动清算。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法人的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责令法人清算。
(三)依法进行注销登记
在依法完成清算后,除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情形外,应完成办理注销登记,才能使法人终止。
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退出市场的最后一步,清算组织在清算完结后,根据法律规定,自清算完结之日起在一定的时限内向法人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依法提供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以及法人证照等资料,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主体资格即告消灭。
对于一些特别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法人终止还规定了特别的审批程序,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适用指引
法人解散、清算、注销与法人终止的区别
无论法人基于自愿作出解散决议还是因行政强制被解散,都仅是引起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是法人终止的开始,之后法人进入清算程序。
一般情况下,完成清算并经注销登记,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法人终止的效果才最终达成。
法人解散不是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更不能与清算程序相提并论。法人解散并不意味着法人当然终止,未经清算和注销登记,法人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法人解散等事由出现,完成清算和注销登记程序后,法人资格消灭,这时才产生法人终止的法律效果。
可见,法人终止是法人解散、法人清算和法人注销的上位和整体概念。
法人虽出现终止事由,但只要其未依法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民事主体资格就仍然存续,仍应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并按照法人制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而言,法人注销是法人终止效果的完成标志,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民法典》第72条第3款中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即终止,而无须办理注销登记。在此情形下,法人终止并不需以法人注销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