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解散应及时清算
法人清算是指法人在终止前,清算义务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并了解法人债权债务的行为。
法人解散的,法人资格并不能立即终止。法人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不需要清算外,因其他情形解散时均要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的主要内容包括:
清理法人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法人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法人财产;
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
(二)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法人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法人解散时对法人负有依法组织清算的义务,并在法人因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是组织清算,故又称为法人清算的组织主体。而清算人是在清算中具体实施清算事务的主体。当然,清算义务人亦可直接担任清算人。
根据本条规定,清算义务人是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
法人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直接负责法人的运营,了解法人的运行状况,要求其承担清算义务具有职权上的便利性,可以有效防止公司财产的流失,进而保护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清算义务人应当成立清算组负责法人清算。董事是由法人权力机构选举产生的法人执行机构的成员。理事是非营利法人中选举产生的管理法人事务的人员。
除董事、理事为清算义务人外。法律、行政法规对清算义务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的清算组成员由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决定。
在破产清算中,要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或者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三)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清算义务人应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本条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指未及时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活动,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对清算活动采取消极态度,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拖延清算事务的进行。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则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清算义务人在法人财产未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前,擅自将法人财产分配给出资人,或者清算义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造成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清算义务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因清算义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关于清算的约定,所以此处的“民事责任”在性质上应为侵权责任,应以清算义务人存在过错为构成要件。
清算义务人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适用指引
一、公司解散时的清算义务人
对于特定类型法人的清算义务人,允许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公司法规定(二)》第18条进一步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清算义务人。
本条第2款第1句只是关于法人清算义务人的一般性规定,公司清算的,应该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二、清算义务人是否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判断标准
清算义务人只有在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及时”的判断对于实践中认定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尤为重要。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其他法律对清算时间没有特殊规定的,可以参照该规定进行判断。
法律对解散和清算有特殊规定或者特定类型法人的清算有特殊性的,则应考虑特殊规定以及特殊性。
三、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只有利害关系人才可以要求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除了债权人外,还应包括公司股东以及职工等其他可能参与法人财产分配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