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清算期间的法律地位
法人解散后,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待清算完毕后,进行注销登记或履行其他手续使法人终止。
在上述过程中,一般将解散事由出现之后至清算完毕前的法人称为清算中法人。
此时,法人人格并不当然消灭,但其行为能力仅限于清算目的范围之内,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法人在清算目的范围内继续存续。
清算期间,法人主体资格存续,涉及清算中法人的诉讼应当以该法人为诉讼主体,以法人的名义进行。
但此时,因清算组接管法人决策和执行机关的相应权力,故由清算组在清算目的范围内,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
一般情况下,法人的清算组由多人组成,故应明确清算组负责人,便于参加诉讼活动。
实践中,法人解散后至清算完毕前,除正在清算过程中的法人外,还可能包括应当清算而未清算的情况,如此时需要参加诉讼活动,则可参照《
公司法规定(二)》第10条的有关规定,由原法定代表人等代表法人参加诉讼。
清算组负责清算期间法人的主要活动,应对自身行为负责。
《公司法》第189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具体的清算组成员责任诉讼问题,《公司法规定(二)》第23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上述规定明确了清算组成员责任诉讼的具体程序路径。
其他类型法人的清算组责任负担可以参照公司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是指法人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剩余财产分配问题,主要涉及营利法人。一般要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来处理剩余财产分配问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区分自行清算还是强制清算,分别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对于公司剩余财产的具体分配顺序,应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后,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非营利法人,《民法典》第95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该条明确了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具体处理方式。
(三)清算结束后的法人终止
法人清算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法人,取消法人资格的行为。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3)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实践中,实际存在法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如法人解散后没有清算,但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有关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或者在股东或第三人等主体向登记机关承诺对法人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未经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
此时,如债权人主张有关主体就法人债务承担责任的,可参照《公司法规定(二)》第19条、第20条规定的内容和精神处理。
适用指引
特定法人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问题
对特定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如相关
法律法规对其有明确规定,则应按规定处理。
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首先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按以上顺序清偿后若仍有剩余财产的,需进一步区分该学校是否具有营利性而区别对待。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