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法人系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根据本法第58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以及第59条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的规定,未办理设立登记及取得营业执照的营利法人,不具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能以法人名义参与民事活动。
因此,所有营利法人,都应当依法设立并办理设立登记,由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并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一)营业执照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颁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制作和颁发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前述条例第2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第22条规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营业执照是确定法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之一:
(1)营业执照上的核定事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向社会表明了企业的基本权利义务,其开展经营活动的范围;
(2)营业执照对营利法人具有约束力,是登记机关颁发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营利法人只有在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3)任何个人和公司不得伪造、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
(4)营业执照正本必须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特别需要注意两点:
(1)营利法人在取得法人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才能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法人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二)营业执照具有证明营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双重功能
法人登记机关核准营利法人设立申请并颁发营业执照后,即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1.营利法人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
《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营利法人据此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营利法人在登记注册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营利法人取得法人资格
营利法人设立申请经法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设立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营利法人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营利法人取得名称专用权,并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活动
申请设立登记的营利法人,其名称经法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营利法人可以使用该名称并以其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营利法人对登记的名称享有名称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4.取得营利法人经营权,对外以营利法人名义进行活动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营利法人只有在设立登记后,才能取得经营权,对外以营利法人名义进行活动。
适用指引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开展经营、用工行为或超越经营范围对外订立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的界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即开展经营行为的情形
国务院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5条至第7条规定,以下几种未取得营业执照即开展经营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1)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
(2)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3)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纠纷的情形
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能以法人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但与劳动者发生纠纷时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只要未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不是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劳动合同,即便存在非法用工,也应当承认其劳动关系的存在,在纠纷发生时按照法律倾斜于劳动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责任时,法人的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情形
首先,《民法典》合同编第504条关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规定中所称“超越权限”包括了超越法人的经营范围,即法定代表人越权的行为准用表见代理规定,对外代表行为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情况下无效。
其次,营利法人超越营业执照载明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和营利活动所签订的合同不一定无效。应从民事行为无效的事由方面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如意思表示、行为能力等要件是否存在瑕疵或者欠缺,是否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相关规定等。
总之,法人的经营范围是法定的登记事项,法人本应在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即便超越了经营范围签订了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保护相对方的角度,也应认定其有效,特别是不应允许法人任意以其行为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