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利法人监督机构及其选任
由于法人的社员大会并非天天伴随法人事务的执行者,因此,法人的社员为了自己的利益设立一个向自己负责并报告工作的机构,以监督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及财务状况。
但是监督机构并非所有法人的必设机关,在我国,监督机构仅仅是
公司法人的必设机关,而对非公司法人则是任设机关。
在各国公司立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监督机制:
一类以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公司的股东(大)会下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督职能由董事会兼任,董事会中设立由不执行公司业务的外部董事主导的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另一类以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为代表,公司内部设立由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会,作为专门的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公司的业务执行情况和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我国采取了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公司制度模式。
监事会作为股东(大)会产生的机构,是股东意志和公司意志的直接体现,通过行使监督职能形成对经营者的约束,不断矫正经营者可能出现的偏离股东和公司行为目标的行为。
监事的选任往往根据监事会成员的来源不同而有所区别。
有的国家规定,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选举和罢免的程序都同于董事,如《日本商法典》规定,监察人由股东(大)会选任。
有的国家规定监事由股东(大)会任命,有的国家规定由章程任命,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首任监事会成员由公司章程予以任命。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监事外,其余由股东代表监事组成,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营利法人监督机构的职权
营利法人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法人业务和财务进行监督。其职权具体如下:
1.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的权力
营利法人监督机构有权对法人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对法人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实施检查、调查。
比如,公司监事会可以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核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股东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会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复核。
2.对法人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有权对营利法人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通过以下方式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1)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罢免违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2)纠正或者停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当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超越权限行使权力以及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有权要求其停止违规行为并予以纠正。
我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3.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营利法人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和实现监督机构职能的需要,在法人章程中对监督机构的职权作出规定,监督机构应当依照章程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