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决定的。本法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本条在本法规定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单列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本条核心是“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
如果不对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方式、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致,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如对不同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平等保护,势必损害民事主体依法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富国强、社会和谐。
(一)作为民法保护客体的财产权利
民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利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民法对民事主体利益的保护,是通过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实现的。没有保护就没有权利。
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可视为整个民法的核心。全部民法规范的目的都是更好地为民事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故民法就是民事权益保护法。这也正是近现代民法的伟大和神圣之处。
《民法典》总则编在第一章“基本规定”第3条中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一基本原则是对原《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确立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延续,是财产权利成为民法保护客体的依据。
财产是法律保障的主体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物质资料总和或经济利益。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有广义财产权和狭义财产权两种概念。广义上的财产权是指权利标的具有财产上价值的权利,是和人身权相对应的概念。
狭义上的财产权主要是指对有体物支配的权利。我国民法学理大多采用广义财产权概念。我国有关法规、规章所使用的产权、财产权等亦是包括物权等各类财产权在内的广义财产权概念。
本条所规定的财产权利应当从广义上理解,是指权利标的具有财产上的价值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等,以上述权利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财产权关系。
与人身权相比,财产权利主要有两方面的特征:
(1)财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可以进行经济评价;
(2)财产权利可以脱离权利人本人进行移转。
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的发展,诸多新型财产权不断涌现,如商业信誉、商业秘密、经营利益、特许权、信托权、信息网络传播控制权、域名专用权、数据库专用权、个人资料控制权等。
本章所规定的财产权利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除传统上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外,还将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权利和利益,如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均纳入财产权的范畴。
(二)法律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4条确立了“平等原则”这一基本原则,即“民法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本条关于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是《民法典》确立的平等原则在财产权领域的具体体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是民事主体进入市场的基础,对财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正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法律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权利,反映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加强产权保护的要求。我国《宪法》第15条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中活动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只有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才有公平竞争,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权利给予平等保护是有机统一的。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损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对国家、集体、私人以及其他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实行平等保护,不仅是《民法典》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党执政为民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维护人民利益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就平等保护财产权利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关键是要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和标本兼治。
该意见要求,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该意见强调要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要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本条确立民事主体财产权利平等保护的原则,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立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鼓励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经营、诚实劳动等途径创造和积累财富,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平等保护并不意味着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适用指引
平等保护在司法审判中的贯彻
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同时,还要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提供平等司法保障。
按照《宪法》第6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形态上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对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正是这种基本经济制度的充分反映和具体体现。
平等保护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为市场经济提供基本的产权制度框架,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发展。
平等保护也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体现了对民生的最大关注,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