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所确立。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该规定是民法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立法根据。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概念
对于何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有不同观点:
一是主观恶意行使说。
该说认为“权利乃法律分配一部分社会利益于权利人,行使权利之结果,固不免使他人发生损害,然如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则属权利之滥用。”
二是违反权利本旨说。
该说认为“权利滥用者,乃权利人行使权利违反法律赋予权利之本旨(权利之社会性),因而法律上遂有不承认其为行使权利之行为之谓。”
三是超越界限说。
“权利滥用者,谓权利行使必有一定之界限,超过这一正当界限而行使权利,即为权利之滥用。”
四是目的与界限混合说。
“权利滥用,谓逸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之权利行使。”
禁止权利滥用,本质上是法律对私权行使的一种限制,体现了法律追求“矫正争议”和“分配正义”的目标。
从各国和地区判例及学说发展来看,在权利滥用的要件上正在逐渐摒除加害目的及加害意思的主观标准。
(二)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
权利滥用,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有权利的存在。如无权利而施加损害于他人,则构成侵权行为,与权利滥用无关。
(2)须权利人有与权利行使相关的行为。此种行为可为积极行为,亦可为消极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权利以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为前提,权利人负有为公共利益利用权利的责任,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行使权利,亦得构成滥用。
(3)须权利人的行为有堪称滥用的违法性,造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
(4)须权利人具有主观过错。要求权利人对滥用民事权利具有主观过错,这是确定权利滥用的主观标准。通常情况下,这种主观过错表现为权利人的故意,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权利人的过失也可能构成权利滥用。比如,根据《民法典》第181条第2款关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权利人承担的责任就体现为一种过失。
(三)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和类型化分析
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实质上是一个关涉禁止权利滥用与诚信原则关系的问题。
对此,亦有不同的观点,有认为诚信原则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法源,判断权利行使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应以是否违反诚信原则为准;有认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独立的民法原则,具有独特的评价标准和体系,并非诚信原则适用的效果;有认为区分二者没有实际利益,不必介意两者在法理上的重合和错位。在近来的学说和判例的发展趋势上,两者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作用也越来越接近。
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权利滥用情形:
1.恶意的权利行使。
2.欠缺正当利益的权利行使。即权利的行使,对权利人自己并无实际利益,构成滥用。
3.以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
4.损害大于所获得的利益。
5.违背权利目的而行使权利。
如要式合同中给付已经履行,仍以要式方式之欠缺而主张无效者,即为滥用。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3条第1款、第2款对权利滥用的认定作出规定。
其中第1款采用动态系统论的思路,列举了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为认定权利滥用的参考因素。第2款则明确规定,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应当认定构成权利滥用。
(四)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
权利滥用应给予否定性法律评价,自无疑问。但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权利之行使亦有不同方式,行使权利构成滥用究竟产生何种法律后果,不可一概而论,应结合具体情形予以分析。
1.行为无效。
权利的行使行为如果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权利滥用时,该法律行为无效。
2.民事责任的承担。
权利的行使行为如果为事实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成立损害赔偿责任;如该事实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受害人得请求停止滥用、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碍。
3.限制权利。
对于可行使权利而不行使,或者虽不具备行使权利的条件,但也不允许他人行使该权利的,得限制其权利。如我国《专利法》第53条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人在三年内不行使其专利权,而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却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4.权利失效。权利失效理论是建立在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同时也适用于权利滥用的场合。在法律未规定,当事人未约定除斥期间,相对人亦未催告的情形下,合同解除权人长期不行使权利的,亦可适用权利失效原则,使解除权归于消灭,以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宁和交易安全。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3条第3款对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实际上也体现了上述思路。其中“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就包括权利失效、行为无效、权利限制等内容,该款同时还规定,滥用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
法律实践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具有指导民事主体行使权利,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解释法律和补充法律漏洞等功能。
适用指引
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个案的多样性和权利滥用行为的复杂性,使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适用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严格区分权利滥用与权利正当行使的界限。任何权利滥用行为外观上均具有权利行使的表征,需要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
第二,准确把握权利的本旨和权利的正当界限。权利具有社会性,要求权利人应在不妨害国家、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超越这一自由度的权利行使即超出了权利的正当界限。
第三,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权利行使的时间、方式、对象、程度等因素,判断是否在当事人之间造成了利益严重失衡,违背公序良俗、诚信原则的结果,不可一概作抽象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