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如下: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一是指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二是指违反了公序良俗。
2.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国家实行主动干预。
由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违法性,因而国家对此进行主动干预,具体表现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便可依职权主动审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
如发现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便应主动确认该行为无效。
从这个意义上说,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当然无效的。国家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干预还表现在,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可以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不得履行性。
这是指当事人在实施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以后,不得依据该行为要求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的法律责任。若允许履行该行为,则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实施不法行为。
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由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本质上具有违法性,因而国家不承认此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给予其否定评价。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被确认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该行为自实施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者无权代理场合,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行为归于无效。
其特征如下: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对象之所以是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的行为,主要是因为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其主要目的是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从而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如果意思表示有瑕疵,则民事法律行为的此种功能将不能实现。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只有表意人或者意思表示受领人才能知道,而局外人无从了解,这就需要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撤销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即使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果撤销权人不愿意撤销,法律也不应当对此进行主动干预。
3.一旦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撤销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使。一旦行使,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自始无效。
(三)对无效或者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的理解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除自始无效,在时间维度上不认可其效力之外,还应当是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所谓当然无效,是指只要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无效条件,其便当然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无须经过特定程序的确认才无效;所谓绝对无效,是指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是绝对而非相对的,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而言均是无效的。
2.有观点认为,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的规定过于绝对,身份行为以及具有持续性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其无效的效果应仅向将来发生,不应溯及既往。
从立法沿革来看,原《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对被撤销合同、婚姻、收养等契约、身份行为的无效溯及既往作了规定,从保持法律稳定性的角度考虑,对被撤销的此类行为,仍应坚持溯及既往的规定。
对于诸如劳动关系、合伙关系等特别领域中存在的某些持续性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被撤销的效力问题,可以考虑在具体单行法中作出特别规定。
适用指引
一、对于涉及特定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是否任何人均有诉权
涉及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主张。但实际上,如果是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而无效,往往也只有受到损害的代表国家利益的当事人才清楚,其他人根本不知道此事。
涉及集体利益的合同无效,理论上集体成员都可以主张,但实际上,集体的其他成员往往不知道,只有其负责人等少数人清楚。
我们这里要探讨的是,如果受到的损害不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而是涉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允许任何利益无关的人在法院起诉该合同无效?我们持否定观点。
一方面,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和封闭性,它的内容通常并不被其他人知悉。而且,此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只有第三人知道,其他人未必了解,而允许其他人越俎代庖,未必符合第三人的利益和意志。
在民事法律行为因侵害特定第三人利益而无效的情况下,特定的第三人是具体的利害关系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维护者,只允许其本人主张侵害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为合适。
另一方面,在与第三人利益无关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也可以随意地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就可能会为一些人无端地干预别人的合同关系、无故地将别人拖入无休无止的诉讼中提供机会,不仅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和法律行为自由,而且会损害他人利益,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因此,绝对无效并不意味着任何一个人均可以在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如果只涉及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只有特定的第三人才可以在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未被撤销以前效力如何认定
审判实践中对此回答不一。我们认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未被撤销以前是有效的。在未被撤销前,此种法律行为既非效力待定,亦非当然无效,应当认为自成立之时起已经生效,这是此类法律行为同无效与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