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法通则》未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原《民法通则意见》首次规定了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第76条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原《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原《民法总则》延续了合同法的精神,在第16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原《民法总则》的规定将附期限制度从合同行为扩展到了民事法律行为,同时相应增加了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规定。《民法典》沿用了原《民法总则》的规定。
(一)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所谓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这里的期限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与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一样,都是当事人为了控制未来的风险而采取的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做法,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期限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即当事人可以通过给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
第三,期限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这是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所在。期限是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而条件是将来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
(二)期限的分类
根据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可分为生效期限与终止期限。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者始期,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只有期限到来时,效力才发生。
终止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或者终期,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到来以前,民事法律行为继续有效,而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
根据到来时间能否准确确定,可以将期限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所谓确定期限,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到来时间能够准确地确定。
如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1年10月1日开始,这种期限即为确定期限。
所谓不确定期限,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到来时间不完全确定,但到来是必然的。如人必然死亡,但是具体何时死亡无法确定。
(三)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期限的基本效力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也就是法条所表述的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同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样,也存在期待权的问题。即在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虽未实际取得一定的权利或者使一定的权利回复,但存在取得权利或者使权利回复的可能性,因此当事人也享有期待权。
(四)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条还规定了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条款。这类行为主要包括身份上的行为,如结婚、收养。
适用指引
一、注意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的区别
履行期限,如买卖合同的交货期限、附款期限等,是对当事人基于已生效民事法律行为所负义务之履行所加的限制。[5]履行期限意味着民事法律行为已经生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发生,只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所附义务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效力。而在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是附始期,则在该期限到来前民事法律行为根本未生效;如果是附终期,则在该期限到来后民事法律行为失效。
二、注意与法定期限的区分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是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所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而法定期限是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与当事人的意思没有关系。例如,《民法典》第152条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该期限届满后撤销权即告消灭。该期限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