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落实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缺少具体承担方式的民事责任没有威慑力。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社会需求的不断多样化,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需要适应人们的多元化需求。
原《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从原《民法通则》的实施效果看,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原《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适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在进一步总结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原《民法总则》第179条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作了更加系统、全面的规定。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增加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将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提升至民法的总则中进行规定,在各民法分则中原则上都可以适用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二是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这是我国民法为适应时代发展、法治需求以及各民事部门法律发展进步趋势所作的重要规定。三是删除有关民事制裁方式的规定。
原《民法总则》未保留原《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救济方式,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是一个民事主体对另一个民事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民事制裁方式是国家对民事违法行为人采取的强制处罚措施方式,其目的在于制裁行为人,通过民事制裁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库而不直接用于救济受害人。鉴于民事制裁方式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性质上的差异,不宜在有关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条文中规定民事制裁方式。
本条第1款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第2款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第3款规定了民事责任的适用方法。
(一)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仍在继续中,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对于任何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不法行为人都可以适用这种民事责任方式。
停止侵害的主要作用在于能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扩大侵害后果,比如,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了网络侵权这种新的侵权形态,网络侵权具有快速性、广泛性等特点,为了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就必须采取停止侵害等侵害责任方式。
这种民事责任方式以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为适用条件,不适用于侵权行为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终止的情况。
受害人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停止侵害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不实施某种侵害行为,即不作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审理之前或者审理过程中作出停止侵害令,也可以在判决中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他人无法行使或者不能正常行使人身、财产权利,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权利实施的障碍。
行为人不排除妨碍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排除妨碍。受害人请求排除的妨碍必须是不法的,如果行为人的妨碍行为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则行为人可以拒绝受害人的请求。
受害人也可以自己排除妨碍,排除妨碍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3.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者其管理下的物件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者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行为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危险因素予以消除。如房屋由于年久失修随时有可能倒塌,危及相邻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房屋的所有人不采取措施时,其他受影响的人可以请求该房屋的所有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危险状态的存在是适用消除危险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前提条件,危险状态应当具有造成现实损害的可能性,但是损害又尚未实际发生。
4.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行为人无权占有他人财产,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实际权利人。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据而占有他人财产构成无权占有,比如原来依据合同占有他人财产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行为人应当返还该财产。
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返还财产一般是指返还原物。《民法典》总则编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民法典》物权编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主体一般是该财产的所有权人,但财产被他人合法占有期间,该财产被第三人非法占有的,该合法占有人也可以请求返还财产。
财产仍然存在是适用返还财产责任这一方式的前提,如果财产已经灭失,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如果财产已经损坏的,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
5.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将受损财产恢复到被侵犯前的原有状态。
当财产被非法侵害遭到损坏时,如果能够修理,则财产所有人或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加害人通过修理以恢复财产原有的状态。
若修理后不能完全恢复到受损前状况的,权利人可以对该财产的价值贬损部分请求赔偿。
适用恢复原状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可能性。受到损坏的财产仍然存在且恢复原状有可能。受到损坏的财产不存在的,或者恢复原状不可能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二是必要性。受害人认为恢复原状是必要的,并且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
如果恢复原状没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则不能适用该责任方式。
6.修理、重作、更换
修理、重作、更换是指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要求的质量标准,债务人应当对该标的物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重作。
修理包括对产品、工作成果等标的物质量瑕疵的修补,也包括对服务质量瑕疵的改善,当通过修理无法实现约定的或者法定的质量标准时,权利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更换或者重作。
修理、重作、更换主要适用于各种违约责任,包括实际违约、预期违约以及加害给付,是违反合同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修理、重作、更换不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将其视为恢复原状这一责任承担形式的具体形式,如果将损坏的财产修理复原,则是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另外,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部门规章等关于商品“三包”的规定,是对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进一步细化。
7.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追求一定的目的,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接体现在对合同标的的履行。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典型形式。
《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标的具有履行可能是适用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前提。
如果不具备履行可能性,比如特定标的物已经灭失,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8.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额数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
“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核心在于损害赔偿,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使受害人能恢复到未受到损害前的状态。赔偿损失是最基本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无论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通常都要用到赔偿损失。
一般认为,侵权法上的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种,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损害赔偿仍是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中救济损害的最基本形式。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9.支付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是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一般而言,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其他形式的财产。
根据产生的依据不同,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
法定违约金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的情形和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当事人一方发生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况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比如,一般认为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罚息的规定属于法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方违约时,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58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专门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该违约金仅是违约方对其迟延履行所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
通常需要根据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受害人名誉受损的后果,采取程度不同的措施给受害人消除不良影响,比如在报刊上或者网络上发表文章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在曾刊载该文章的报刊或者网站上发表书面声明,对错误内容进行更正。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适用于侵害名誉权的情形,因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通常是公开进行的,所以一般不适用于侵害隐私权的情形。
11.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原谅。
在某些案件中,受害人并不需要金钱赔偿,而是需要加害人的赔礼道歉,以满足人格尊严或者实现心理安慰的需求。
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情形。
赔礼道歉主要分为口头道歉和书面道歉两种形式,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私下进行。口头道歉由加害人直接向受害人表示,书面道歉以文字形式为之,可以登载在报刊上,张贴于有关场所,或者以信件的方式转交受害人。
侵权人拒不执行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赔礼道歉方式,相关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二)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
本条第2款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则。
惩罚性赔偿是指当加害人以恶意、故意、欺诈等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权利人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获得超过实际损害之外的额外赔偿。
在传统上,我国民事责任法理论主张损害赔偿的补偿原则,强调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即赔偿不能超过实际的损失,赔偿金的数额应当与实际损失相当。
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原《合同法》第113条进一步确认了惩罚性赔偿。原《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第1185条)、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第1207条)以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第1232条),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惩罚性赔偿法律体系。
与补偿性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是由赔偿和惩罚组成,主要针对具有不法性且道德上应受谴责性的行为,目的之一在于通过对义务人施以惩罚,阻止其重复实施恶意行为,并警示他人不要采取类似行为。
适用指引
一、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本条第2款仅对惩罚性赔偿作了原则性规定,由于惩罚性赔偿是赔偿损失的一种特别形式,在适用时还应以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前提。
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001年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对商品房面积“缺斤短两”问题规定“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合并适用
本条规定了11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各有特点,可以单独采用一种方式,也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至于什么情况下单独适用、什么情况下合并适用,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其最终目的是满足充分救济受害人的需要。
适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应当掌握的原则是,如果适用一种责任方式不足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时,就应当同时适用其他的责任方式。
例如,对于单纯的财产权利损害,可以单独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对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的损害,可以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赔偿精神损害;对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的损害,可以单独采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方式,也可以并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