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法总则》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将正当防卫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免责事由予以规定,更加彰显正当防卫作为免责事由的重要地位,从价值导向上充分肯定正当防卫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将原《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进行整合,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紧迫侵害,针对这一非法侵害,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防卫措施。
由于正当防卫本身具有正当性,是一种合法行为,因此在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前提下,造成损害的,防卫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正当防卫作为一种免责事由的依据是该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私力救济权利,是受法律鼓励的行为,目的是保护公民本人、他人不受侵犯。因此,在比较法上,正当防卫均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之一。
本条并没有明确正当防卫的要件。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内容,该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此前,民法理论和实务也都是参照这一规定认定民事责任领域的正当防卫,为解决民事审判领域对正当防卫的认定,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问题,《民法典总则编解释》根据《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并参考域外国家的规定,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正当防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本条规定基本传承了原《民法通则》与原《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正当防卫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即没有明确规定是为了谁的利益而采取防卫行为。
但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30条规定,正当防卫应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而实施的行为。
2.必须有不法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对某种权利或者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经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的。
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防卫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必须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在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行为。
5.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此外,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但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也有观点认为,防卫限度不是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81条第2款的文义,防卫过当也是正当防卫,只是应承担部分责任。此类观点分歧一般不影响司法适用。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人才能免予承担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
1.遭受损害的主体
正当防卫一般仅指造成侵权人的损害。《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3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侵害。
本条第1句“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这里的“造成损害”仅是指对侵害人造成的损害。
2.遭受损害的客体
本条第1句“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这里的“造成损害”既包括对侵害人人身权利的损害,也包括对侵害人财产权利的损害。
例如,甲在抢劫乙的过程中,乙抓伤了甲的脸,同时也撕坏了甲的衣服,乙对甲所造成的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都应免予承担民事责任。
(三)正当防卫的法律后果
正当防卫的法律后果,是免除防卫人对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正当防卫一般仅指造成侵权人的损害。
有人提出,受害人对侵权人进行正当防卫时,不慎造成了第三人的损害,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例如,甲拿棍棒击打乙,乙在夺取棍棒的过程中,由于用力过猛,不慎将围观者丙击伤。
经过研究,认为这种情形可以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解决。
按《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在该案中,甲拿棍棒击打乙,乙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造成了丙的伤害,甲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由甲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
(四)关于防卫过当的责任负担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即防卫过当。本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即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下,防卫人不能免责,而是要承担适当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31条,这种适当的民事责任,应当包括以下意思:
(1)防卫过当不能免除责任。承担适当的责任的含义是承担责任,而不是免责。因为民事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赔偿具有补偿和制裁的双重性质,它不像刑罚那样是人身性质的而且没有补偿性质的责任。
(2)对于防卫过当造成的损害,应当减轻民事责任。承担适当的责任中的“适当”,要求赔偿既要与防卫过当的损害后果适当,又要与案情适当,而且后者更为重要。
因此,不应当受全部赔偿原则的限制,要适当减轻防卫人的责任。
这是因为:
一是防卫前提是侵害人的不法侵害,没有不法侵害就不会造成过当后果;
二是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特别是在情况较危急情况下,对反击行为的节制及对后果的预见是受到限制的,不应对防卫行为要求过高、过苛。
(3)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
适用指引
防卫过当的准确把握
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判断。依照民法理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行为只能与不法侵害相适应,一般不应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
如何确定和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学术界有各种各样的学说。
多数意见认为,从权衡各方利益的角度考虑,既要有利于维护防卫人的权益,也要考虑到对不法行为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防卫行为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必要限度。从防卫时间上讲,对于侵权人已经被制服或者侵权人已自动停止侵权行为的,防卫人不得再行攻击行为;
从防卫手段来讲,能够用较缓和的手段进行有效防卫的情况下,不允许用激烈手段进行防卫。对于没有明显危及人身、财产等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允许采取造成重伤等手段对侵权人进行防卫。
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具体而言,对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需要重点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
(1)侵害行为的手段和强度。这涉及实施防卫行为的现实紧迫性问题。凡是侵害行为本身没有很大强度,不需要实施防卫行为也不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只需要用较缓和的手段就足以制止该侵害而防卫人仍然选择了采用较强烈的手段并造成侵权人损害的,通常可以认定为超出必要限度。
(2)防卫行为所保护权益与防卫行为所侵害权益的对比。如果所防卫的权益与防卫行为所侵害的权益显然不在同一位阶上,比如使用严重损害侵害者人身权的反击方法来保卫较小的财产利益,则应当认为是超过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