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民事主体违反的民事义务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民事责任划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的约定义务而对另一方合同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违反的义务不同
侵权责任所违反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即法定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主要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侵权责任广泛存在于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或者其他类似关系的民事主体之间,侵权责任基本上是以没有相对的法律关系存在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绝对权法律关系为基础,而违约责任的发生必须以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具有合同关系或者其他与此类似的关系为基础。
(二)保护范围不同
在我国,侵权责任保护的范围广泛,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以及相关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而违约赔偿责任保护的范围由于受到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只保护当事人的债权,以及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的预期利益所造成的损害。
如果违约行为涉及债权人人身、财产固有利益的损害,则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按照本条和《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起诉。
(三)责任的后果和承担方式不同
违约责任的后果可以依据法律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责任的范围和承担方式,通常情况下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以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形式,并且在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仍可追究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通常不能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并不能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责任后果,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不能适用违约金,并且侵权人如果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害,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除可以采取赔偿损失等财产性责任承担方式外,还可以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责任承担方式。
(四)归责原则不同
违约责任依循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违反合同,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问其是否有过错。对于侵权责任而言,一般的侵权行为则要有过错要件。
(五)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不同
对于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对于合同履行的情形,通常要由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举证不能,则可以认定为违约并由此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侵权责任的情形,则应由受害人一方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六)诉讼管辖不同
因违约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条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作出了规定。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制度。[1]在市场交易、社会生活中,经常会存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
比如,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有权要求医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诊疗规范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对就诊人诊断、治疗、护理;医疗机构有向患者索取相应的医疗费用等权利,故医患双方之间存在互为对等给付的义务,双方构成合同关系。医患双方未履行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医疗机构过错诊疗行为侵害患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绝对权的,又构成侵权责任,这就会产生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指向为同一行为,即医方未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失,故医疗纠纷按一般侵权原则处理,但不排除当事人选择合同之诉。
在两种请求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受损害方同时行使双重请求权,则使违约方承受双重责任,这对违约方来说显失公平;从受损害方来说,受损害方获得双重补偿,又构成受损害方不当得利,也不合理。
因此,根据公平原则,本条规定,受损害方可以在两种请求权中选择行使一种请求权。
从另一层面来讲,这也是对当事人利益的全方位保护。对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在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之时,只有当事人本人才是其自身利益的最好判断者。
由受损害方自己选择,一方面尊重了受损害方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受损害方的重复主张,充分体现了司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本质精神,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
从实务来看,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
二是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
三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互排斥,不能同时共存;
四是同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应当注意的是,受损害方可以在两种请求权中选择行使一种请求权。
这意味着受损害方只能行使一种请求权,如果受损害方选择行使一种请求权并得到实现,那么另一种请求权即告消灭。但是,如果受损害方行使一种请求权未果,而另一种请求权并未因时效而消灭,则受损害方仍可行使另一种请求权。
适用指引
准确把握责任竞合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
比较法上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立法主要有禁止竞合、允许竞合、限制竞合三种情形。本条规定采用了限制竞合的做法。禁止竞合的做法无疑会剥夺受害人选择诉讼权利的可能。不加限制允许竞合的做法虽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但会给予当事人投机的机会,增加讼累。
限制竞合的规定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利益和节约司法资源。因此,权利人享有选择权。如果当事人选择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则应当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如果当事人选择按照违约责任主张权利,则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则进行裁判,不能适用侵权责任的规则。
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原告方对侵权责任之诉与违约责任之诉未作出明确选择的情形,人民法院有必要向其释明并要求其予以明确。释明后权利人仍未明确选择的,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根据最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依职权确定请求权基础;另一种意见认为,因当事人不明确请求权基础而导致案件无法处理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我们认为,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确定其请求权基础,似与当事人主义的要求不符,而且何为对当事人有利欠缺具体的判断标准,这时仍应坚持“通过释明其不予选择的不利后果的情况下由当事人作出选择,其仍不选择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