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法通则》并没有关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规定。原《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优先作了明确规定,其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该条规定的适用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民法总则》吸收了这一成功经验,将侵权责任优先原则升格为整个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在该法第187条作出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基本分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
法律法规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责任(或请求权)聚合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民事行为,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构成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责任,或者受害人享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请求权。
责任(或请求权)竞合是指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存在并相互冲突的现象。责任聚合是近代法律制度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结果。
责任聚合与传统意义上的责任竞合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均有同一事实引起数个法律责任的特征。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竞合产生的数个责任相互冲突,不能相互吸收,也不能相互并存,只能择一适用。
如在侵权损害赔偿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之间只能择其一适用。一旦行使其中之一请求权而达到其目的,其他请求权则归于消灭;如某一请求权的成立存有障碍或因时效而消灭,其他请求权仍可行使。
而聚合产生的数个责任相互间并不冲突,可以相互并存,甚至可以相互吸收。
如在请求返还原物时,还可以请求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害,直至赔偿损失,而且,这些责任形式可以相互替代。
可见,在责任聚合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因一项违法行为而可能承担多项责任形式;或者同一个权利人因为同一损害结果而得到多项救济(即请求权聚合)。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是三种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却可能因为同一法律行为而同时产生。
一个行为既违反了民法又违反了行政法或者
刑法,由此同时产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即发生责任聚合。从法理上说,责任聚合的原因是法条竞合。
比如《产品质量法》第4章损害赔偿专章规定了民事赔偿,第5章罚则专章规定了行政处罚,包括行政罚款。
由此,产品致害行为可能既适用第4章的规定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适用第5章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时还可能因违反《刑法》规定而构成犯罪。
这种民事与行政、刑事的法条竞合存在于我国现行法中,从而可能导致民事与行政、刑事的责任聚合的情形。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为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各自有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和特定的适用范围。
一般情况下,三者各自独立存在,并行不悖。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因此,依据本条前半部分之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这在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承担罚款、罚金及没收财产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具有积极意义。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就是解决这类责任聚合问题的法律原则,即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本条后半部分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除本条规定之外,我国的《刑法》《
公司法》《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也都对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有所规定。
比如《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14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22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4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10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5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规定:“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确立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理由主要有:
1.民事责任优先是实现法的价值的需要。
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关涉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关系的协调。
国家和个人承受财产损失的能力差别很大,在不足以同时承担两种以上责任时,不承担缴纳罚款、罚金及没收财产等行政、刑事责任,不会使国家发生经济上的困难,但如果不履行民事责任却可能使个人陷入极大的困难乃至绝境。
民事责任优先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也更能体现法律的人道和正义,人道和正义是法的社会功能的体现,也是法所追求的主要价值所在。
2.民事责任优先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的需要。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取得的权利,应具有法律的保障性。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债权,却因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财产性的行政、刑事责任后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而无法实现,必然造成当事人在以后的民事活动中投入一定的注意力,核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或犯罪行为,否则就可能影响自己权利的实现,这样必然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信赖和效率,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应具有法律保障性的要求。
3.罚款、罚金及没收财产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对行为人的惩罚。
民事责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依法向另一方承担的责任,目的在于弥补权利人因他人的民事违法行为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性是民事责任的显著特征。这种补偿性的责任一旦遭到破坏,权利人的权利则难以实现。
4.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目的和功能不同。
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给受害人补偿损失、恢复权利;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有惩罚行为人、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两种以上的责任时,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目的就无法实现。与民事责任单一的财产性特征相比,行政、刑事责任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特征。
在三者同时存在时,即使民事责任优先适用,结果可能造成财产性的罚款、罚金及没收财产等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难以实施,但这并不影响责任人承担人身方面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适用指引
准确把握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适用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应当注意以下条件:
1.责任主体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须以合法有效为前提,至于该责任发生的依据是基于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约定在所不问。
2.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里的财产应当是以其责任财产为限,如果责任主体的财产能够满足三种责任的承担,则责任人要同时承担三种责任,只有在财产不能同时满足时,才可以适用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此外,关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适用范围,依据本条的规定,这一原则应当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责任类型,既包括违约责任在内的一切合同责任,当然也包括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