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学理上又称为诉讼时效的停止或暂停,源于罗马法,随着“对于不得为诉讼之人时效不进行”的观点被广泛认同而逐步确立,是指在时效进行过程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阻碍消灭后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诉讼时效中止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首先,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所谓中止,简言之即“中间停止”,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开始起算,或者已经届满,均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
其次,诉讼时效中止需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如果中止事由发生在前两年半的期间内,则不发生中止的效力。
当然,如果中止事由虽然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但是一直持续到最后6个月期间内的,则自最后6个月期间开始发生中止效力。
再次,诉讼时效中止须发生相应的中止事由。
中止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不属于上述法定事由的,不发生时效中止的效力。
最后,权利人在中止事由发生期间客观不能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止的根本原因在于在中止事由发生和持续期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如果中止事由并未造成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则不发生时效中止的效力。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具体事由
根据本条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或者障碍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人的活动,前者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后者如战争、罢工等。
不可抗力因素使得权利人在客观上无法或不便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请求权,不能为人的意志左右,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行使权利不构成权利的怠于行使,故产生时效中止的效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其行使请求权等法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故诉讼时效需要中止。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被继承人为权利人的,若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权利则无法行使;被继承人为义务人的,若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债权人亦无法确定相对人,故应将此事由作为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权利人在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时存在行使权利的客观障碍,符合诉讼时效中止规定的精神。
司法实务中,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①义务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如义务人为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机关,权利人的意思被义务人控制,在义务人不代表权利人也不授权他人代表权利人作出行使权利或主张权利等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权利人在客观上无法行使权利。
②权利人系义务人的控股子公司时,义务人通过控股,控制权利人的经营管理和意志,根据公司决策机制,在义务人不同意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时,权利人无法行使该权利。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限制人身自由,如义务人被非法控制,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非法剥夺委托权等情形。
④义务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在监护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人的意志被义务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鉴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法律无法穷尽列举全部的中止事由,故对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情形设置兜底条款,司法实务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止产生如下法律效力:首先,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
这是诉讼时效中止的重要效力之一,在诉讼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发生中止事由的,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无论中止事由经过多长期间,诉讼时效均不届满。其次,此前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仍然有效。
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停止时效期间的继续计算,已经经过的期间不重新计算。
最后,中止事由消失后再计算六个月时效期间。
不管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了多久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论中止事由延续时间的长短,中止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期间一律再计算六个月。
总之,扣除中止事由持续的期间,诉讼时效总期间可能超过三年,但不会超过三年六个月。
适用指引
一、中止事由的认定
关于财产被扣押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刑事扣押是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行为。财产被扣押期间,相关权利人不能随意处分该财产。
在民商事纠纷涉及的标的物被扣押的情况下,扣押行为能否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一般认为,虽然在刑事扣押期间,民事权利人不能就扣押的财产实际实现其民事权利,但并不影响其对该扣押财产主张权利,其请求权本身并不受扣押行为影响。
而作为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条件是,由于该客观事由的存在,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故扣押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并未完全列举诉讼时效中止的所有情形,司法实务中,需根据个案情况作出具体认定。
以权利人和义务人存在婚姻关系为例,一般而言,夫妻之间相互行使请求权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客观障碍,多数情况下,夫妻仅系出于维护感情的需要不愿积极行使请求权,严格来说不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只有在客观上存在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才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二、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的补足
原《民法通则》规定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考虑到时效中止仅在最后六个月才发生,从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可能出现剩余诉讼时效期间不足以充分保证权利人权利实现的情况,如极端情况下仅剩一天,待行使的权利又比较复杂。此时若要求权利人必须在剩余期限内主张权利,未免过于严苛,导致诉讼时效制度空置,或者其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民法典》对此充分考虑,于本条第二款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既给权利人行使权利留下必要的准备时间,又不会造成诉讼的过分拖延和给义务人造成过分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