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进行了规定,《公司法规定(三)》第19条第1款也对缴付出资请求权及返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作出规定,原《民法总则》在总结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理论研究成果,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民法上的权利以其作用方式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
理论和实务的通说认为,支配权、抗辩权及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依据本条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类型主要有: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请求停止侵害,是指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请求对物权造成侵害的人停止侵害行为或者侵害状态的权利;请求排除妨碍,是指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请求对物权造成妨碍的人停止妨碍、去除妨碍的权利;请求消除危险,则是指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请求对物权造成危险的人消除该危险状态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的实质在于保障物权恢复其圆满状态。
学理上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内容,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
作为物权权能一部分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物权请求权,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物权编第238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这一内容,按照本条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同理,对于其他绝对权请求权比如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涉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即只要符合各自责任形式要件的,权利人就可以主张,而不受诉讼时效经过的限制。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不动产物权价值重大,事关国计民生和整个社会稳定,一般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我国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是考虑到目前在我国,不少农村地区的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为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房屋产权,本条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扩大至所有不动产物权的返还请求权。动产以占有和交付为所有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
实践中,如一律规定所有的动产物权权利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操作上将面临许多困难,也没有必要,主要在于一般的动产均价值相对小,流动大,且容易损耗。故本条规定普通的动产应适用诉讼时效。
对于特殊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本法第225条规定,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一经登记,即如不动产登记一般,产生强有力的公示公信效力,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虽然给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具有交付财产的内容,但这首先体现为身份利益上的请求权,尤为重要的是这关涉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也涉及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义务人若以时效经过为由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更是有违基本人文关怀。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本项规定为兜底条款。前面几项规定并没有完全列明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权利,故以此兜底,以满足审判实务复杂多样性的要求。如《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关于存款、国债、金融债权等的本息请求权。
适用指引
注意把握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类型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依照通说,诉讼时效限于请求权的行使,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则不适用诉讼时效。如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权,其本质是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但对于侵害支配权转化而来的救济性权利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应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单方意思表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具有权利行使的单方性和无需他人协助性,其积极行使与否客观上影响交易秩序的稳定,应受到期间的限制,只是该期间系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