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继承法》作为单行法,在第1条规定了立法依据和目的,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1986年4月12日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章第124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民法典》继承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申明自然人的继承权受国家保护,这既是继承编曲的立法目的,也是继承编的立法原则之一。
(一)继承权的性质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从主体看,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而且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从依据看,继承权是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而享有的权利;从标的看,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所以继承权是自然人的民事财产权利,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是对自然人财产权利保护的延伸。
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重要财产权,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任何个人、组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依法享有的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类型
法理上认为继承权包括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或者说是受法律保护的地位,表现为继承遗产的期待性和可能性,又称继承期待权。客观意义上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与自然人的意志无关,非因法定事由不能被剥夺。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自然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享有的财产权利,即遗产已经属于继承人所有的继承权。
这种继承权的享有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可以接受、行使,也可以放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由可能性转为现实性,又称继承既得权。在继承开始之前,继承期待权具有不确定性。主观继承权因法律的直接规定以及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取得,如果放弃,其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简言之,以继承开始为界分,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享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享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且未丧失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为前提。
《民法典》继承编并未对继承权的性质进行主客观的区分,本编所指继承权实质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三)继承权的特征
1.继承权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能够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成为继承人。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接受遗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受遗赠,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但不能指定其为遗嘱继承人。亦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享有受遗赠权,但没有继承权。二是接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其接受遗产缘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基于继承权取得所有权。
2.继承权具有身份属性
继承权是以一定的身份为前提的权利,能够成为继承主体的自然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死者的近亲属,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也应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能成为继承人,只可能成为受遗赠人或者酌情分得遗产的人。从这个角度讲,继承权的享有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但不是身份权。
3.继承权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一般认为,继承权的实现需要的法律事实是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遗产,自然人虽然死亡,若未遗留任何财产,也不会发生继承。因此,继承权的实现是以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同时,继承是处理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作为继承的客体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的财产或国家、集体的财产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同时,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其性质不得继承的也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
(四)继承权的保护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主要有以下含义:
第一,凡自然人死亡遗留的合法财产,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以外,都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被非法剥夺或限制。
第三,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有充分的法律保障。一是法律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通过依法行使得以实现,不受非法侵害;二是在自然人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国家以其强制力予以保护,即继承权受司法保护。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本人可以行使继承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民法典》继承编没有保留原《继承法》第6条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之规定,但是并不意味着该规则的失效,而应理解为继承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统一适用总则编代理制度之规定。
继承权的保护,核心的意义是指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从而使继承权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法理上称之为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以继承权受到侵害为前提,包括请求返还遗产的权利和请求确认继承人资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