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妇女地位得到了根本性改变,为实现继承权男女平等提供了有利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陆续颁布的法律也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1950年颁布的原《婚姻法》规定了男女权利平等,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1982年通过的《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985年颁布的原《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1986年颁布的原《民法通则》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2005年修正时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民法典》延续男女平等这一原则,在法定继承一章强调公民不分性别平等地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继承权的取得不因自然人的性别不同而有所差异。
法定继承方面,在继承人范围上,同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不因男女而有差别;在继承份额上,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多分、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情形,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不能以性别不同作为划分遗产多少的依据。
遗嘱继承方面,自然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来处分自己的财产,无论男女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同时,遗嘱继承人也不会因性别有异而权利不同,男女均平等地作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其次,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不因自然人的性别不同而不同。在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该代位继承既可以适用于男性,也可以适用于女性。
在转继承中,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死亡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该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男女性别上亦无差别。
最后,夫妻双方继承权平等,有相互继承对方遗产的继承权。夫妻彼此是对方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丈夫可以继承妻子的遗产,同理妻子也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双方约定以外,如发生继承时,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属于被继承人一份的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适用指引
一、继承权男女平等是权利能力的平等,不等于权利实现形式和结果的平等
继承的开始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即被继承人拥有合法的私人财产、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继承人未放弃或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男女平等强调的是同等顺位同等情况下的平等,不意味着分割形式的绝对平等,遗产分割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和互谅互让的精神,在充分发挥物的最大效用的基础上满足继承人的生产、生活需要,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无居住场所等特殊人群的需要;继承权男女平等也不意味着遗产分割份额的均等,遗产份额的最终分割需结合其他法条的规定,考虑扶养情况、必留份额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处理继承案件时需要注意不要遗漏女性继承人
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时注意对出嫁女的继承权,需要查明继承人的范围。如果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存在时,法院应当依职权核实追加。
确实存在其他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如无法找到或者难以通知的,可以在保留其遗产份额的情况下先行分割,并为未分割遗产指定遗产保留份额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对于那些出嫁较久,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已经通过协议等事先确定了遗产分割方式和已经处理完毕,再回来要求法院处理的,在查明不存在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协商处理的结果,不宜再重新分割。
尤其对继承法实施以前已经处理完毕的,法院不应该再处理,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