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属于继承制度的一种,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
继承制度中包含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具有身份性、法定性和强制性等特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主要是基于血亲、婚姻关系而确定,同继承顺序一样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不得由当事人变更。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赋予哪些人以法定继承权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1.配偶
法定继承人的“配偶”,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另一方。
合法的婚姻关系,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结婚并且取得结婚证;
(2)完成登记后,存在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但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
(3)完成登记后,存在撤销婚姻的事由,但未依法律规定撤销;
(4)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1994年2月1日)以前,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没有补办结婚手续的情况下,以事实婚姻认定其婚姻的合法性;
但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其符合《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下,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2.子女
本条第3款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生子女,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
婚生子女无论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均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是指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父母财产的继承方面亦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成立而与养父母发生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取得与养父母的亲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二者的继承权没有区别。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者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
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主要在于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
扶养关系的判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抚养职责;
(2)继父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继子女履行扶养职责;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3.父母
本条第4款规定:“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父母也有权继承子女的遗产。
继承编界定的父母范围,要比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宽泛,增加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既包括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的情形,也包括了继父母被继子女扶养的情形。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可以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如果继子女在其未成年时期未受到继父母的抚养,而继子女仍赡养继父母的,此时继父母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具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4.兄弟姐妹
本条第5款规定:“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对于养兄弟姐妹,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产生的法律拟制的血缘关系,此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无异,双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对于继兄弟姐妹,《民法典》赋予“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同于亲兄弟姐妹关系的法律地位,彼此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反之,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则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5.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享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遗产的继承权。
6.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具体关于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继承问题,将在《民法典》第1129条专门论述。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指法律规定具有继承权利的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主要依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姻亲关系的亲疏远近以及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予以确定。
《民法典》继承编将法定继承人划分为两种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规定的继承顺序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两类不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同时继承,仅在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存在时,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如果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适用代位继承制度,即子女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此时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也是列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适用指引
一、关于养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问题
养子女与养父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民法典》第110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成立拟制的血亲关系,产生两个后果:
一是确立了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二是解除了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对养子女的继承权有以下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对养父母及养父母的亲属,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另一方面,对其亲生父母及亲生父母的亲属,养子女不再享有继承权。
如果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也只可依《民法典》第1131条分得适当遗产或者依照生父母的遗嘱或遗赠获得,并不是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二、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继父母子女能否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对方遗产,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为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于再婚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关系,认识较为统一。
但是对于再婚时18周岁以上的成年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标准则分歧较大。
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扶养时间的长期性,司法实践中尚未确定统一的扶养年限的要求,应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来确定合理的扶养期限,以确定是否符合扶养时间的长期性要求;
(2)具有经济的支持和生活的照顾,如扶养费的负担、生活上的照顾;
(3)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继父母与继子女能够共同生活,互相照料。
三、法定继承的案由规定
继承纠纷案件中,“法定继承纠纷”和“遗嘱继承纠纷”并列为第三级案由,其中“法定继承纠纷”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转继承纠纷”和“代位继承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法定继承须在下列情况下使用:
(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5)遗嘱无效或遗嘱部分无效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