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出现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时,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按照该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和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其中,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
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
基于被代位人享有的继承权而派生的权利,称为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系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被代位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系发生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死亡的,此时因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已经取得继承权利,只能发生转继承而不是代位继承,即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承受。
(二)被代位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首先,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的亲等限制有所不同。
被继承人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为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受辈分的限制,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子女可以代父或母之位,继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孙子女可以代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位,继承曾祖父母或者外曾祖父母的遗产。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被列为被代位人时,代位人则仅限于被代位人的子女而非其晚辈直系血亲。
其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能同时代位继承。
根据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在法定继承顺序中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直系晚辈血亲在代位继承时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在法定继承顺序中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代位继承时亦是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
因此,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也没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时,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才能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以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为限
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是指代位继承人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即如果没有发生代位继承原因的,被代位继承人正常进行继承所能够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民法典》本条规定,一般情况下,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适用指引
一、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不能适用于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中。
即遗嘱继承中,如果遗嘱人通过遗嘱指定了子女以外的人作为继承人,如果该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体现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当遗嘱继承指定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则会产生遗嘱或遗赠无效的法律效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
二、如何确定代位继承人
在代位继承中要注意充分理解晚辈直系血亲的概念。
一般而言,晚辈直系血亲,是指与被继承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晚辈亲属,主要有以下人员: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
代位继承并不受辈数的限制,只要存在晚辈直系血亲就会发生代位继承。
在法律规定中还有一种拟制血亲亲属,也同样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人员: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上述人员也可以代位继承。
三、诉讼程序中代位继承主体的范围确定
《民法典》施行后,如果符合本条规定的代位继承人为多人,因遗产继承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诉请列明被告,其他符合条件的代位继承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依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44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
如果符合本条规定的代位继承人为一人,且遗产未被侵害的,不需要提起诉讼,可以通过公证途径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因此,确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就要查明已死亡的继承人是否有晚辈直系血亲以及有几位晚辈直系血亲,并且征求其是否参与遗产分配的意见,如果其明确表示参与遗产的分配,应当将其列为继承案件的当事人。
四、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溯及适用的条件
被继承人于《民法典》施行后死亡,直接适用《民法典》本条规定即可。
这里的“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按照原《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此时如果满足本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请求代位继承,《民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在裁判时可以溯及适用《民法典》关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
但是,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处理完毕的,代位继承不得溯及适用。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中,部分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处理完毕,部分遗产因各种原因未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对于已经处理完毕的部分,不得溯及适用;对于尚未处理完毕的部分,可以溯及适用。
之所以设置这一限制条件,主要是为了维护既已稳定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避免溯及适用带来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