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1129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1129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1129条条文演变
本条沿用了原《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的产生主要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或者婚姻关系为前提。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姻亲关系,双方之间并无扶养、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也无法定继承权。
但现实社会中,有些儿媳和女婿在丧偶后仍然继续赡养公婆或岳父母,故原《继承法》第12条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以获得遗产。
《民法典》继承编继续沿用了原《继承法》的规定,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仅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而且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弘扬优良家风,促进家庭内部和谐,让老人老有所养。
民法典第1129条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和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遗产继承权。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第一,必须存在丧偶的情形。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没有相互扶养、赡养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丈夫或妻子在世,若公婆或岳父母死亡,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儿媳或女婿可以通过在世的丈夫或妻子参加继承获得遗产。
因此,只有发生丧偶时,儿媳或女婿才有可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
第二,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应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能获得法定继承权,且获得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律地位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
第三,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其公婆、岳父母遗产享有的继承权,具有独立的性质,不受子女代位继承权的影响和限制。
即丧偶儿媳的丈夫或丧偶女婿的妻子先于公婆或岳父母死亡时,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与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者岳父母遗产的权利并不冲突。
第四,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再婚与否不影响其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只要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其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不因家庭关系发生变化而否认其获得的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第五,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依法继承其公婆或者岳父母遗产后,仍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发生的姻亲关系,并没有终止他们与其父母间原有的亲子关系。
因此,儿媳、女婿是否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都不影响其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适用指引
如何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对于如何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9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因此,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结合几个要素判断:
一是在扶养时间上要具有长期性,如果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只是偶尔关心、看望公婆、岳父母,则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无从获得继承权;
二是在扶养程度上,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应提供了公婆、岳父母经济上的主要供养、扶助,或者主要照料公婆、岳父母的日常生活起居,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