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1款规定遗产分配的总原则,第2款至第5款则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一)遗产分配的总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应均等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因其与被继承人在亲疏远近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相同或相近,所应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这符合法定继承的平等原则。
(二)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难以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尚无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病残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继承人,属于应当予以照顾的情形,在取得遗产份额时应多于其他继承人。
(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的照顾义务或者在经济上给予了主要帮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
本款规定的分配原则不具有强制性,对于以上两种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不是应当多分。
(四)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不尽扶养义务,通常指继承人具有扶养被继承人的能力和经济条件,且被继承人处于需要被扶养的情形,继承人却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
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以充分发挥遗产的扶助功能,保障被继承人老有所依。此外,如果被继承人具备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条件,不需要继承人扶养或者继承人客观上不具备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继承人应继份额。
(五)允许继承人之间协商,对遗产作不均等的分配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情况,经过一致同意,可以自行协商各个继承人之间的遗产继承份额,以充分尊重继承人之间协商处理遗产分割的意愿,体现继承人之间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