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民法典第1131条(酌情分得遗产权)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1131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第1131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与被继承人具有扶养关系的人适当分得遗产的规定。
民法典第1131条条文演变
由于法定继承一般是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给与被继承人具有血缘、婚姻关系的人,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属于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在继承开始后分配给他们一定的遗产。原《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大多数意见认可保留对继承人以外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扶养关系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规定。为此,《民法典》沿袭了这一规定,但删除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限制条件,原因在于,多数人认为限制条件较为苛刻,要求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既不符合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国情,也实质上排除大部分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分得适当遗产的机会。
删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实质上扩大了酌情分得遗产的适用主体范围,有利于充分发挥遗产的扶养功能。
民法典第1131条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两种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适当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一种是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人;
另一种是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
这里的“扶养”,还包括抚养、赡养情形,指的是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生活上的帮助等。
(一)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人
扶养关系常存续于夫妻之间、父母之间、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其中配偶、子女、父母均为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其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法律已经通过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规定对其加以保护;
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如属于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群体,其若不在法定继承优先继承的范围内,则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由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主体,分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基本生活所需。
(二)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
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在经济上支持、生活上予以照料帮助的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
该类主体对被继承人进行的扶养,不是基于身份关系而存在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扶养义务,而是出于社会道义自愿提供的帮助与照料。
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情况下,此类主体不能继承任何遗产,可能会出现不公平的局面。
为此,法律赋予此类主体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既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能够充分发挥遗产扶养功能,体现法律对赡养老人传统美德的鼓励与发扬。
适用指引
一、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独立提起诉讼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1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人以外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既可以原告身份提起侵权责任纠纷之诉,也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原、被告的继承纠纷之诉。
如果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在继承纠纷之诉中原告撤诉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仍然有权在另案中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
二、“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考虑因素
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因对“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没有具体统一的标准,在分配遗产时,可以由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确定。
其中,《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0条中规定的“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其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程度。如是否全部由被继承人扶养,还是与其他人共同扶养,以后是否需要长期扶养等。
(2)对被继承人照顾扶养的程度。按照扶养时间的长短、扶养方式,以及扶养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来判定。分给扶养人遗产的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为原则。如果对被继承人扶养的程度高于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的程度,则可以在遗产分割上多于继承人。
(3)遗产情况和继承人情况。分配遗产需要考虑遗产的数量、种类,还要考虑继承人的情况。
如继承人中有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应首先保障该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再予以考虑继承人以外的可以酌给遗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