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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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文演变
三、条文解读
(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是处理继承问题的指导原则
紧密的家庭和人身关系是法定继承制度的一大特点。互谅互让、和睦团结作为继承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也是法律的倡导性规范。
(二)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于每个家庭的情况各异,法律不宜硬性规定,继承人之间优先协商处理,有利于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愿,切实消除矛盾冲突,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关于遗产分割的时间,一般由继承人之间协商确定,既可以在继承开始后请求分割,也可以约定在一定的期间后或者特定的条件成就时再分割遗产。
关于遗产分割的办法,需要根据遗产的形态进行确定,一般分为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补偿分割、保留共有。
(1)实物分割,一般适用于可分物,即分割并不损害其经济用途、降低其经济价值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粮食、酒等,对此类物可通过直接分割的方式分配给各个继承人。
(2)变价分割,一般适用于双方均无意愿保留遗产实物,而是将实物作价出卖后对所得价金进行分割。
(3)折价补偿分割,主要适用于不可分物,即一经分割就可能显著改变其经济用途、降低其经济价值或者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房屋、汽车等。
对此类物,由继承人中某人取得该项遗产的所有权,然后由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分别向其他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额补偿相应价款。
(4)保留共有,适用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均愿意取得遗产,或者各个继承人愿意继续保留共有状态的情形。
保留共有是由各继承人按照应继份额,确定各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义务。
关于遗产分割的份额,在确定遗产分割的份额时,必须依法先扣除下列遗产部分:
(1)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他人债务或拖欠应当缴纳给国家的税款。
(2)根据合法有效的遗嘱处置的部分遗产。
(3)依法应当给予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的人的照顾份额。
(4)为胎儿保留的必要遗产继承份额。
在扣除了上述必要的遗产部分之后,才能将剩余部分依法确定由各法定继承人取得。
(三)遗产分割方式
遗产分割方式以协商优先,如果协商不成,则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和诉讼两种方式可选择适用其一。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继承纠纷,需要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调解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解决继承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方式。
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的,则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任选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分散在几个法院辖区,应以遗产的数量和价值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
如果主要遗产是不动产,应当按照遗产纠纷来确定法院,即此类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法院,而不是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
关于继承纠纷的诉讼参与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70条的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继承纠纷,如果双方在诉前或者诉中达成调解意见,法院依法出具调解文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裁判。
适用指引
一、继承案件中遗漏继承人参加诉讼,如何处理
对于继承案件中是否存在遗漏继承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调查。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可能存在未参加诉讼的其他继承人存在的,但是又无法找到该继承人时,在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
二、继承纠纷当事人就房屋分割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否申请司法确认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55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确权的情形,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依据该规定,继承纠纷中涉及房屋所有权分割问题或分割后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的,由于房屋所有权分割属于确权类纠纷,不符合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条件,不宜由司法确认程序处理,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三、遗产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如何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继承人因继承遗产所引发的纠纷诉至法院的,依照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存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在多个不同的法院辖区,此时需要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
主要遗产所在地一般是以遗产的价值的大小为衡量标准。遗产作为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拥有的私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由于目前大部分家庭的遗产分割中,往往不动产是家庭财产价值最大的遗产,因此,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
值得注意的是,将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并非违反以主要遗产所在地来确定管辖,而是考虑在家庭财产较少的情况下,房产基本上可以等同于主要遗产,如果被继承人除了房屋以外,还有其他遗产的数量和价值大于房产的,则应当以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标准来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