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本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是遗产管理人的首要职责,也是为遗产的实际分割提供基础,是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的基本要求
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是为了确定遗产范围,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同时为遗产的安全性提供保障基础。
清理遗产要求遗产管理人清查、整理所有的遗产,要对遗产认真地进行清点、核实、收集,并根据遗产的内容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做到细致、详尽、不遗漏、无差错,确保遗产的完整,便于遗产管理、防止遗产散失,为遗产安全提供保障。
2.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的内容
从遗产的表现形式来看,清理的遗产包括:
(1)动产和不动产;
(2)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
(3)现实财产和虚拟财产;
(4)积极财产(债权)和消极财产(债务)等。
从遗产的权属状态来看,清理遗产应当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从共有财产中析分出来,包括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列入遗产。
从遗产的效益形态看,遗产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为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遗产管理人不仅要清理被继承人的积极遗产,还要清理消极遗产,即遗产债务。
为避免遗漏并保证准确,遗产管理人在清理遗产时应当实施必要的查询行为,比如向占有遗产的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了解情况,查询被继承人投资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向银行查询被继承人的存款和金融资产情况,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被继承人持有的不动产情况及不动产上登记的其他权利,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确保遗产管理人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遗产管理人在清理遗产后,应当制作书面的遗产清单,全面、详细列明被继承人遗产的种类、数量、现状等情况,便于计算遗产价值、清算债权债务、移交遗产,供继承人查阅,保障遗产债权、债务得到有效收取和清偿,保障遗产得到有效的分配。
3.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的程序要求
法律未规定制作遗产清单的形式、时间等具体要求。实践中,遗产清单应当标明制作日期并经遗产管理人签名,而且一般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在遗产清单上签名。制作遗产清单的时间,应当在从速清点遗产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尽快制作完成。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遗产管理人在清理并制作遗产清单后,应当及时、全面、如实地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1.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的意义
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是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因为继承人对于遗产享有的继承权具有排他性,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管理遗产不能损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的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方式看,在由相关组织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其职责侧重于通过遗产管理,保存遗产的价值并清偿债务。
在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或者由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都应包括保护继承人的合法利益。故遗产管理人在清理遗产后,有必要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2.报告遗产情况的对象
遗产管理人报告遗产情况,应向全体继承人为之,既包括遗嘱继承人,也包括法定继承人。
为此,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查明继承人的范围,不能遗漏继承人,避免出现损害部分继承人的情形。同时,虽然遗产债权人和受遗赠人也与遗产有利害关系,但是根据本项规定表述,遗产管理人报告的对象限于继承人,不包括受遗赠人和遗产债权人。
遗产管理人没有向债权人、受遗赠人主动、全面地报告遗产情况的义务,但是根据民法的诚信基本原则,考虑遗产管理人依据遗嘱和法律规定履行分割遗产职责的需要,在债权人、受遗赠人请求知悉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也应如实向债权人、受遗赠人披露与后者利益相关的遗产情况。
3.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的形式和内容
第一,报告的形式应当是书面形式。因为遗产管理人有制作遗产清单的义务,制作遗产清单后,就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继承人报告。
第二,报告的内容包括:
(1)遗产的范围,是指遗产具体包括的种类、数量,包括债权债务等;
(2)遗产的现状,是指遗产的占有情况、折旧程度、是否需要采取特别保管措施等。
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特别说明某项遗产应当秘密归属于某个特定的继承人,则不宜向全体继承人公布。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遗产管理人受领职责后,就应当承担防止遗产毁损、灭失的职责,并非产生于履行报告义务之后。
这是遗产完整和安全的保障,有利于及时防止遗产占有人私分、转移、隐匿、损毁遗产等行为。
1.防止遗产毁损、灭失的意义
清理和保管遗产是遗产管理人的基本职责,其中清理是前提,保管是根本。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是保障遗产完整和安全的应有之义,是保障继承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实际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后,由于操办丧葬事宜等风俗习惯上的原因以及其他事由,继承人一般不会立刻要求分割遗产。因此,从被继承人去世后到遗产分割前,有必要赋予遗产管理人防止遗产毁损、灭失风险的职责。
2.必要措施的理解
遗产管理人在接受遗产后,应当积极妥善保管遗产,这是遗产管理人最基本的职责。
遗产的毁损、灭失是对遗产完整和安全的威胁和损害,包括物理上的毁损、灭失和法律上的毁损、灭失。
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在性质上是遗产管理人保存遗产的行为。
故遗产管理人为此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有四层含义:
(1)遗产管理人应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采取措施。
(2)遗产管理人应当针对不同遗产的权利属性和物理性能采取足以使遗产存续而不受毁损、灭失的措施。
(3)遗产管理人采取的措施应当以必要为限,不得变更遗产标的物或权利的性质。
(4)遗产管理人仅有防止遗产毁损、灭失的职责,没有确保遗产增值的义务。遗产管理人对遗产不宜有太大的处分权,只要确保遗产处于正常状态不至于毁损、灭失即可。
遗产管理人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通过对遗产的改良和利用,使遗产得以保存,否则会构成处分行为,而不是管理上的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认为确有必要处分遗产的,一般应当与继承人共同协商办理;如果遗产管理人是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的,可对遗产实行必要的处分。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权限内为防止遗产毁损、灭失采取的必要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
(1)为保存遗产而处理遗产。例如,对破旧房屋进行维修,以免房屋倒塌、损坏;对易损、易腐等不适宜继续保存的遗产及时变卖处理,以保存价款,防止遗产损坏和减值;对于保管费用较高的且要长期保存的遗产,可以变卖,保存价款。
(2)对死者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行为。例如,遗产管理人可以以遗产支付死者的丧葬费用、死者生前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死者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等。
(3)对于死者生前的营业,有必要继续进行的营业行为。如收取利息、取得营业的收益、支付参加该营业的雇员的工资等。
(4)在遗产遭受侵权威胁或损害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确保遗产不遭受非法侵害。
(5)遗产中的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将丧失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例如,商标续展注册、专利年费缴纳。
鉴于遗产在此期间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遗产管理人对遗产采取上述行为的,能够在事前征得继承人同意的,应当征求继承人同意,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征求意见的,应当在采取行动后及时向继承人说明情况。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1.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含义
现代继承法倡导同时保护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遗产管理人制度即为此目的而设立。
第一,处理债权。
被继承人生前的各种债权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也是遗产的组成部分,应予及时收取。这里的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以及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只要债务人未偿还所欠被继承人的债务,遗产管理人就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诉讼方式,依法请求债务人偿还。
第二,是处理债务。
被继承人去世后,就其生前所欠债务应当在分割遗产前,以遗产进行清偿,即应当在其遗产范围内优先清偿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处于诉讼程序中的,遗产管理人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依法维护遗产权益,确保遗产利益最大化。
遗产管理人处理完债权债务后,也应当将处理情况向继承人报告,以便继承人掌握遗产的实际情况。
2.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程序
实践中,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主要涉及两个程序:
(1)确认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
查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才能有序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这是启动遗产继承程序的必要环节。
实际生活中,有的遗产权益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可能处于“隐藏”或“不为人知”的状态,故需要进行寻找,使其知悉自己享有的权益或继承已经开始的事实,督促遗产权益人及时行使权利。这是处理债权债务的首要步骤,故在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当通知继承人、债权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继承开始的事实以及申报遗产债权债务,这是启动遗产继承程序的必要环节。
(2)清偿税款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和第1161条的规定,在分割遗产前,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根据第1163条的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遗产管理人公正、有效清偿遗产债务是保障遗产债权人利益的重要途径,也是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价值之一。
在上述申报债权债务的公告期满后,遗产管理人应当按照遗产清册、遗产权益人的申报情况和法定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分割遗产,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时,依法律规定的分配原则或者遗嘱指定的遗产分配原则、数额所进行的分配。
这是遗产管理人的最终任务。从遗产管理人职责的角度,如果遗产在清偿税款和债务后还有剩余财产,应当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使分割后的遗产为各个继承人所有。
1.遗产分割的顺序
首先应当查明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首先按照协议办理;其次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进行分割;最后,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则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2.遗产分割的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1132条的规定,继承人可以协商确定遗产分割时间。所以,遗产分割时间的确定首先尊重遗嘱的指定,没有指定或者有指定但是继承人经协商另行确定了遗产分割时间的,遗产管理人可以根据继承人协商确定时间分割遗产。
3.遗产分割的方式
如果遗嘱中指定遗产分割方式的,应按照遗嘱处理。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未指定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遗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原则,采用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或者转为按份共有等方式进行分割。
4.移交遗产
确定遗产分割方案后,遗产管理人有向遗赠扶养人、受遗赠人、继承人移交遗产的义务。当遗产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时,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的规定,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此时不存在遗产分割,但是遗产管理人有向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移交遗产的义务。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这是一项兜底授权性的规定,只要是为了妥善有效管理遗产的目的,遗产管理人即可以实施相关行为,以更好地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权益。例如,参与遗产情况的调查或涉及遗产的诉讼,为财产办理必要的保险手续等。
适用指引
一、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和责任
本条以遗产管理人应当完成的任务内容为核心,亦同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所以,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法律赋予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遗产管理人的权利表现为,遗产管理人有权为了履行职责而实施必要的行为。比如,其有权查询遗产状况、处分遗产、监督遗赠执行和遗产债务清偿、排除遗产管理的各种妨碍、请求报酬等。
遗产管理人的义务表现为,遗产管理人一旦确定、产生,应当以中立的立场忠实、谨慎地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本条规定的各项职责都是遗产管理人应尽的义务,而且这些义务的对象不是对个别继承人,而是对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债权人的义务。
即使是在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场合,其职责也不限于执行遗嘱,而是应当通过履行本条规定的所有职责,对全体继承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负责。所以,遗产管理人履行义务与其产生的方式无关。
遗产管理人的责任表现为,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不当,给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遗产管理人在涉遗产诉讼中是否有独立的诉权
遗产管理期间,在涉遗产诉讼中遗产管理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尚有争议。《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未明确遗产管理人的独立诉权。
但是基于保护遗产完整和安全的目的以及遗产管理人享有为此目的而实施相应民事行为的实体权利,包括对债权债务的处分,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管理期间应当享有一定的诉权,并实施一定的处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第10条第1款已经赋予遗产管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独立主体地位。
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也肯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独立诉讼地位。如(2020)最高法民再111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进行遗产收集,为遗产管理、分配创造条件,有利于遗嘱受益人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及时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因此,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在收集遗产过程中遇到障碍,无法及时收集并有效管理遗产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相关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以保证遗产安全。
需要明确的是,即使承认遗产管理人享有相对独立的诉权,这种诉权的行使也应当被限定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履行范围之内;与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无关的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在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遗产管理人的独立诉权之前,有必要对“遗产管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独立主体地位”作限缩解释,否则会给大量的继承诉讼带来实操层面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