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转继承实质上是先后发生的两个独立继承关系,相对于代位继承而言,其属于本位继承。
所以又称二次继承或者再继承,转继承法律关系中,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遗产的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转继承的法律后果是,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给其继承人。
(一)转继承的性质
原《继承法意见》第52条表述为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导致实践中对于转继承的客体是继承权还是遗产份额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因而不应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其同配偶的共同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是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转继承所转移的不是继承权,而是遗产所有权。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其与配偶的共同财产。
本条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规定转继承转移的是被转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符合继承权作为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权利不得转让的法理,同时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遗产原则上应当属于被转继承人与配偶的共同财产。
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230条关于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以及第1121条关于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只要继承人生前未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就已经取得其应当继承的遗产的所有权,被继承人的遗产转为该继承人的合法财产。
虽然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尚未实际接受遗产,但其仍然属于遗产的共有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不存在转继承的情形,继承人如有配偶存在且无遗嘱确定遗产只归其中一方所有的情景下,其应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转继承的适用不会对继承关系的结果发生影响。
在转继承的情形下,继承人如有配偶存在,其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自然应属于其与配偶的共同财产。综上,继承开始,继承人即取得遗产的所有权,转继承只是对被转继承人应继遗产份额的再继承,而非继承权利的转移。
(二)转继承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法典》本条及《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8条的规定,适用转继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继承人于特定的期间内死亡
继承人于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继承人只有在此特定的期间内死亡才发生转继承的问题。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死亡的,应当适用代位继承;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后死亡的,其已经确定地取得应当继承的遗产所有权,前一个继承已经终止,继承人的死亡引起新的继承关系,其继承人享有的是自己的继承权并直接继承遗产,不存在适用转继承的问题。
2.被转继承人和转继承人都享有继承权
转继承关系的主体包括被转继承人和转继承人,转继承的适用要求其双方都享有继承权,如果被转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则其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不存在其应当继承的份额。
同样,转继承人也应当对被转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否则其无权取得被转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为此,要求双方都不存在《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3.被转继承人和转继承人都没有放弃继承,即都接受继承
被转继承人未实际取得遗产源于死亡的意外事件,而非放弃继承,放弃继承的,即失去了继承权,无权取得遗产的应继份额,转继承因没有转移的客体而不能适用;转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同样失去了对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权,无权取得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被转继承人和转继承人接受继承意思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4.遗嘱没有其他安排
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由于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基于对被继承人意志的尊重,本条规定了但书,即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所谓“遗嘱另有安排”,是指被继承人在其遗嘱中,特别说明所留遗产仅限于给继承人本人,不得转继承给其他人。因此,如果遗嘱中对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情况下,遗产由谁继承作出了特别安排,排除了转继承人继承的情形,此时应按照遗嘱内容确定财产的归属。
总之,在具备前三项条件的同时,还需遗嘱没有其他安排,才能适用转继承,反之,如果遗嘱另有安排,就排除了转继承的适用。
(三)受遗赠权的转继承
受遗赠权,是指受遗赠人根据遗嘱指定受领遗赠人赠与财产的权利。《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8条对受遗赠权的转继承进行了规定。参考《民法典》本条关于继承财产转继承的规定,受遗赠权的转继承的适用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死亡的,遗赠尚未生效,受遗赠人不能取得受遗赠权,不存在转继承的问题;如果在遗产分割后死亡,则受遗赠财产已经转为受遗赠人的个人财产,将发生新的继承关系,而非转继承。
2.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
受遗赠人取得接受遗赠的权利,是适用转继承的前提。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因此,“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要求受遗赠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在法定期间内表示放弃接受遗赠或者超过法定期间未表示接受遗赠的,都属于放弃受遗赠,不能适用转继承。
3.遗嘱没有其他安排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8条并未规定遗嘱安排优先的限制,但是,基于以下考虑,受遗赠权的转继承应当受此限制。
其一,《民法典》继承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始终坚持尊重被继承人意思自治原则;
其二,本条作为《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在适用中的细化,应以《民法典》的规定为基础,否则在适用中会出现和继承遗产的转继承不一致的解释和效果;
其三,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基本精神一致,比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3条的规定,赋予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关于遗产或赠与财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这种“专门安排”的意思表示的优先效力。
因此,被继承人在其遗嘱中,没有特别说明所留遗产仅限于赠与受遗赠人本人的,受遗赠权才发生转继承,否则不得转继承给其他人。
适用指引
一、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相同点是都是因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而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权利。
但是,从二者位于继承编不同的位置可以看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的范畴,规范的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情形下继承人的确定,即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形;
转继承属于遗产处理的范畴,规范的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死亡情形遗产归属的确定,即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接受遗产,是遗产处理的一种特殊方式。
二者具体有如下区别。
(一)性质不同
代位继承与本位继承相对应,具有替补的性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代位继承人代替其位参加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代位继承人取得的是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属于间接继承。
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转继承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取得被转继承人应继份额的所有权,属于直接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从被继承人而言,转继承人享有的不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仅是分割遗产的权利。
(二)客体不同
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是代替被代位继承人行使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取得的是被转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前提条件不同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形,即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则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
(四)承受权利的主体不同
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可能是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
(五)适用范围不同
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本条所指“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包括该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应当继承的遗产,也包括其根据遗嘱继承应当继承的遗产。
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因为继承人在遗嘱生效前死亡的,应认为其尚未取得遗嘱继承权,也就不存在由他人代位继承的问题。
而转继承中,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已实际取得了遗产继承权。
二、继承开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遗产分割时夫妻已经离婚的,转继承财产的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根据转继承取得的财产。
如果在转继承发生后、遗产分割前双方离婚的,尽管遗产尚未分割,转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但是因为转继承人取得的是被转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受遗赠人取得的是遗嘱指定赠与的财产,其财产份额或者财产是确定的,而《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不仅包括实际取得的财产,也包括确定取得的财产权利,
所以,转继承作为“二次继承”,与第一次继承同理,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双方离婚的,在双方没有特殊约定,被继承人也没有特别安排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转继承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