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原《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条规定即是由原《继承法意见》第62条的规定修改而来。
所谓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其具有以下特点:
(1)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又称为非遗嘱继承或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作为被继承人意思的补充,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
(2)法定继承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确定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一定亲属关系,即继承法确定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都是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的。
(3)法定继承人中有关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均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强制性。
除死者生前可以通过遗嘱方式加以改变外,其他人都无权改变,继承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这些强制性规范的适用。
所谓遗嘱继承,又称意定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遗产的份额和方法等有关继承的事项均由被继承人指定,因而又称指定继承。
遗嘱继承具有以下特点:
(1)遗嘱继承须以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合法有效为前提;
(2)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思发生的继承;
(3)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必须是法定继承范围内的人,但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所继承遗产的份额亦不受法定继承份额的约束。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的特点如下:
(1)遗赠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通过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只要是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无须任何人的同意。
(2)遗赠是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产的法律行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限于自然人,还可以是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
(3)遗赠是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财产利益的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法律不允许遗赠人通过单方法律行为给受遗赠人带来不利益,因此,遗赠必须是给予受遗赠人财产利益的行为。财产利益可以是权利的让与,可以是债务的免除,也可以是全部遗产权利和义务相抵后剩余的财产利益。
(4)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虽然是在遗嘱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但要到遗嘱人死亡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赠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其继承的依据不同。法定继承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确定继承人、继承的份额、继承的顺序,是被继承人未立合法有效遗嘱时的遗嘱继承方式,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
而遗嘱继承包括遗赠,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确定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范围,所继承和受遗赠的份额也是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思决定。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但不受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的限制。而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
就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继承遗产的方式而言,遗赠和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个人意志的尊重亦是私法的重要基础。
虽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法定继承的历史要远远早于遗嘱继承,但是,出于对被继承人意志的尊重,遗嘱继承有着优先法定继承适用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和第1162条的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执行遗赠同样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本条是对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情形下,三种继承方式的继承人或受赠人清偿遗产债务顺序的规定。
在遗产已被分割而尚未清偿遗产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在同一继承关系中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同时考虑到各种继承方式的法律效力,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遵循以下顺序:
首先由法定继承人在其实际继承遗产价值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被继承人的全部债务时,剩余的债务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安排,是基于“限定继承”原则的规定,该原则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同样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方式。
在被继承人仅在遗嘱中指定遗嘱继承人取得其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对其财产义务的负担未作任何安排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由表示接受继承的遗嘱继承人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受遗赠人之所以也要在遗产分割后以其取得的遗产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这是由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优先于遗赠的法律原则决定的。
同时,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法律确定“先法定继承人,后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清偿责任顺序,体现了“遗嘱继承和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法定继承人并非基于被继承人的意思取得遗产,而是由于其与被继承人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并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遗产继承权,故其应首先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其后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比例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这一安排既贯彻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充分保护被继承人遗嘱自由和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同时,亦是对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遗嘱取得遗产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适用指引
涉及遗赠财产的交付问题时,在法定继承人继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要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的情形下,在分割遗产时,应先清偿税款和债务,然后才能交付遗赠中涉及的财产,如果清偿后遗产无剩余的,遗赠也就不能执行。
同时,如果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均自愿偿还超过其继承或受赠遗产实际价值范围部分的遗产债务的,法律亦不作特别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