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原《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为男20岁,女18岁,该法第4条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这是基于当时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所确定的,也是为社会公众所认可的。
为了落实计划生育的政策,1980年原《婚姻法》对法定结婚年龄作出修改,将男女的结婚年龄分别提高2周岁,并倡导晚婚晚育。该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6条完全延续了1980年原《婚姻法》有关法定婚龄的规定。
《民法典》第1047条吸收了1980年原《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但是删除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以配合国家二胎、三胎生育政策的实施。
本条作为说明性法条,只是规定了结婚的年龄限制条件,不涉及法律后果。
婚姻家事关系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合,人身关系是建立婚姻家事关系的基础。
男女双方本着自愿原则缔结婚姻关系应属自愿,但应达到什么样的年龄、履行什么样的手续应由法律明确规定。
我国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是基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综合确定的。根据学者对193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定结婚年龄的统计分析,明确规定男性结婚年龄的国家和地区有187个。
男性法定结婚年龄最高的为22岁,多数国家和地区处于18岁至22岁之间。其中,采用18岁标准的有130个,占比69.5%。女性法定结婚年龄最高的为21岁,多数国家和地区处于18岁至21岁之间。采用18岁标准的有121个,占比65.4%。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的代表委员建议应统一男女的法定结婚年龄,就这一问题,立法部门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还就该问题请有关部门进行了社会调查,经综合各方面因素,《民法典》未对结婚的法定年龄作出修改,是符合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也是符合当下我国的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水平的。
需要注意的是,男女双方选择在什么年龄缔结婚姻是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的,也就是说,《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最低的结婚年龄,而对结婚年龄的上限未作出规定。
适用指引
一、结婚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
如前所述,本条是说明性法条,说明了结婚应当满足的年龄条件。那是否所有满足年龄条件的自然人缔结的婚姻关系均系有效的婚姻关系呢?我们认为,本条隐藏着结婚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结婚行为能力的含义。
具体来说,想要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除应满足本条规定的年龄限制条件外,还应当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具有辨别能力。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2周岁以上的男性、20周岁以上的女性可以结婚,但是在辨认个人行为上有问题(包括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的自然人,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是否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应区别对待。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当然不具备缔结婚姻的行为能力。
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自然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要考量其作出的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是否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当。例如,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缔结婚姻的行为能力而认定其婚姻存在瑕疵时,应当由鉴定机构出具相关说明,并明确其无缔结婚姻的行为能力,且无缔结婚姻的行为能力在其缔结婚姻前就已经存在。
二、本条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为最低年龄
本条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不是最佳年龄,也不是最高年龄,而是最低年龄。婚姻家庭关系除应遵循法律规定外,还受道德情感伦理等因素的共同作用。因此,法律从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缔结婚姻自由的角度出发,仅规定了缔结婚姻的最低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