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民法典第1048条(禁止结婚的情形)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1048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第1048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
民法典第1048条条文演变
1950年原《婚姻法》即存在有关禁止结婚的规定,该法第5条规定:“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1980年原《婚姻法》第6条对禁止结婚的条件除保留“直系血亲”外,还进行了重大修订:(1)将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由“兄弟姊妹”扩大到“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时,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情况下,原为社会习俗认可的“表兄妹婚”不再具有合法性,因此取消了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的规定。(2)删除了“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婚的规定,主要理由是这种生理缺陷没有传染性、遗传性,对对方健康没有影响,而且尽管夫妻间的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但却不是唯一的内容,当事人明知对方有生理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自愿结婚的属于婚姻自由的范畴,法律不宜干涉。(3)对于禁婚疾病,删除了花柳病、精神失常,对于患麻风病予以保留,但是增加了“未经治愈”的限制;同时保留了“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表述,目的是为通过医学发展攻克疾病留出空间。
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部分沿用了1980年原《婚姻法》有关禁止结婚的规定,该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即该条保留了禁婚亲的规定,但是对禁婚疾病不再采取列举的方式。《民法典》编纂时进一步作出重大调整,只保留了禁婚亲的规定,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禁止结婚的条件,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纳入《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中,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由的尊重。
民法典第1048条条文解读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
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亲属关系;拟制血亲是指基于收养、继父母子女等关系的出现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拟制血亲和自然血亲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家庭领域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缔结婚姻关系,主要是基于优生优育的目的考量和家庭伦理的价值考量。
从医学角度而言,血缘过近的亲属之间结为夫妻,更易将双方的生理缺陷遗传给下一代。
其中,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关系。
直系血亲就是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血缘关系。
因为这些成员在家系图中是一代接一代地垂直分布的,所以叫称为“直系”。
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主要包括:
(1)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和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
(2)不同辈分的叔叔、伯伯、姨母、舅舅、姑母、侄(女)、甥(女)。
(二)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规定
原《婚姻法》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
《民法典》编纂时,将这一禁止条件删除,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缔结婚姻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自由也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石。
以当事人患有某种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是对当事人婚姻自由的限制。
若一方当事人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缔结婚姻的时候对这一情况是明知或者应知的,法律不应对双方缔结婚姻与否进行干预和限制。
二是目前对于何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仍旧无法得出确定的结论。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疾病的治愈率也在不断提高,这就导致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有明确的标准。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多以《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即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进行判断。
此外,对于一些上述两部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先天性生殖系统疾病、尿毒症、生理缺陷等在审判实践中也被认定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没有明确规定哪些疾病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出于对双方当事人结婚自由的尊重。即使当事人一方患有疾病,但另一方在婚前知情且基于自愿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对此不应一味禁止。
为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民法典》不再将“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将是否结婚的决定权返还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对当事人结婚自由的保障。但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法律不再规定禁止患有某些疾病的人结婚,并不意味着法律对此不进行干预,任由当事人作为。
《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