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源于原《收养法》第9条,该条文中仅规定了无配偶的男性单方收养女性应具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距,而并未要求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需达到一定年龄差距,本条将仅针对单身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距限制扩大至所有的异性单方收养。
本条规定了异性单方收养时应与被收养人具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距。
因男女生理结构特征不同、侵犯事件发生的概率不同,依原《收养法》制定之时社会通常观念,男性侵犯幼女的可能性较高,而女性侵犯幼子的可能性较低。
原《收养法》规定异性收养的限制条件,其立法初衷为避免养父侵犯养女之事,保护女性被收养人的利益,故仅对单身男性收养女性作出限制。但该条规定曾受到质疑,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女性侵犯男性的事件亦有发生。
故《民法典》将此条规定适用范围放宽,将女性收养男性需具备一定年龄差距的内容纳入条文中。
此外,由于长期以来,登记机关在进行收养登记时侧重于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主要根据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是否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条件来判断收养人的适格性,
故有必要在《民法典》中对异性单方收养的年龄差距作出规定,尽可能减少异性单方收养可能产生的伦理道德风险和违法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指引
一、年龄差距整四十周岁的符合本条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259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本条规定异性单方收养年龄相差40岁以上,应包括40周岁本数。即异性间单方收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差距正好40周岁的,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收养。
二、对无配偶者的理解
无配偶者包括未婚单身、离婚以及配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人。配偶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或无行为能力的,均不能视为无配偶者。
三、禁婚亲的限制
《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禁止结婚。该条规定的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直系血亲,也包括拟制直系血亲。拟制血亲,谓本无血统关系,法律拟制视同有血统关系的血亲。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虽无实际的血缘关系,但已建立起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视同父母子女关系,也受禁婚亲制度限制。在收养期间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限制,不得结婚。
在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是否还受禁婚亲制度的限制,我国民法中未作规定,按照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的通常做法,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执行最严格的禁婚亲制度,不仅收养期内不得结婚,即使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也不得结婚,以防止收养期间内可能产生的道德和伦理风险,保护养子女的利益。
四、排除本条适用的情形
《民法典》第1099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条的限制,即自然人单方收养其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即使为异性单方收养,也不受本条限制,双方年龄相差不足40周岁,也可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