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自原《民法通则》以来,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一直没有对自助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原《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曾规定过自助行为,但因当时争议较大,最终没有作出规定。
《民法典》首次从民事立法层面明确规定自助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952条之二明确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后,立法机关对该条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形成了本条规定。
二是本条将原来第2款规定的“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修改为“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并合并到第1款,这样不仅在衔接上更为顺畅,最为重要的是,对于“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时间作了进一步限缩,更加严格了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
此外,在第二次审议稿之后,立法机关曾将该条中的“扣留侵权人的财物”修改为了“扣留财物”,此后又恢复为原来第二次审议稿中的“扣留侵权人的财物”,这一表述较为严谨,且有利于避免自助行为可能的滥用。从侵权责任编规定自助行为以及本条规定的修改变化看,规定自助行为并不意味着完全倡导甚至不限制自助行为的适用,而是要在客观认定自助行为的作用的基础上依法规范自助行为。
(一)自助行为概述
自助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从近现代法治发展的轨迹看,应该是越来越重视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处于例外状态,即能够通过公力救济解决的,就不宜适用私力救济的方式,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才可以例外地适用私力救济,这应该是适用私力救济的一般规则。
当然,私力救济的存在对于防止损害扩大,及时救济权利,以及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乃至促进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不少国家的法律和判例承认自助行为,如德国、法国、日本、英国等。《民法典》之前,我国法律并未对自助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根据裁判案件的现实需要,对自助行为的适用作了一定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
为了更好地回应实践需求,《民法典》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综合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规定了自助行为,一方面是承认其存在必要性的立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自助行为,特别是针对实践中实施自助行为没有明确标准,容易对他人造成不测妨害或者现实侵害的情况,明确规定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起到依法规范的作用。
(二)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
自助之所以能够在较严格条件下被认可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在于这种行为具有正当性。
这种行为的正当性,是通过行为目的的合法性体现出来的。受害人实施自助行为,其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非法利益,任何人不得采取自助方式进行自我保护。[1]依据本条规定,构成自助行为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须有不法侵害状态存在。
没有侵害,无须进行救济行为。只有在侵害发生后,才有可能实施自助行为。侵害包括合法侵害和不法侵害。对于合法侵害、违法阻却事由等,不能实施自助行为。“不法侵害”,指侵害行为是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包括为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规范所禁止的一切行为,如盗窃、诈骗等行为,民法上侵犯财产所有权、债权的行为等。[2]
第二,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自助行为旨在保护自己的权利,而非他人权利,这也是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一个显著区别。这里的权利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原则上限于请求权的范畴。可以实施自助行为的权利主体原则上限于权利人本人,但其他可以类似于权利人本人行使权利的人,如法定代理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等,也可以依法实施自助行为。
第三,须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救助。
这种紧迫性常常表现为行为人企图逃跑,或者受害人受侵害的财物很可能会被转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想要寻求国家机关的保护,在时间上根本来不及。[3]如果不实施自助行为,请求权就无法实现,或者实现的难度显著增加。本条规定的“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即为明确要求,也体现了适用比例原则的考量。
第四,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所谓必要的自助行为,是为了保全其请求权而需要的行为。只要是以自助为目的而实施的、客观上具备自助要件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自助,不需要自助人具有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4]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必要限度”的要件,也要包括采取的措施必须合理,且原则上应当限定在对侵权人财物予以扣留等的范畴,在解释上应当严格依据本条规定进行,不可随意扩大。自助手段要与受到的侵害具有合理的比例关系。
如果是对其财物实施扣留措施,以足以保护被侵权人(债权人)的权益(如与债务的数额相当)为限,不得超出这一范围和限度扣留更多的财物。[5]“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把自助行为的目的揭示出来,实施自助行为不能超越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这个范围;“必要范围”“合理措施”,主要是自助行为扣留的财物应当与保护的利益在价值上大体相当。
第五,须为法律或公序良俗所许可。
这一方面要求实施自助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也要求不能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比如雇佣他人以暴力方法讨债的形式皆为法律或者公序良俗所禁止。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自助行为即使具备合法性,也不能持续存在,“情况紧迫”的阻却事由消失,受害人应当立刻、无迟延地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自己实施了自力救济的事实,由公权力及时介入处理。
只有这样,自力救济才具有正当性,成为民法上的免责事由。[7]至于对“立即”的认定,应当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
(三)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与联系
实践中较容易混淆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两者之间具有类似性,都属于合法行为,从行为样态上看主要有三点:
其一,两者都是情势紧迫之下的防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自助行为是情势紧迫之下对侵权人财产施加扣押等的合理行为。正当防卫是情势紧迫下对不法侵害的防卫与制止的行为。
其二,从行为方式上看,两者都是以作为的形式进行,或者说属于积极性的行为。
其三,两者都是以不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即针对不法行为而实施。
正当防卫与自助行为也有明显区别:
首先,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而自助行为针对的是已经发生的侵害行为,具有一定的事后性。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时所实施的保护权利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不是自助行为。如果权利将来受到侵害,公民可以采取加强防卫措施、寻求国家机关保护等手段保护权利,却不能采取措施回复被侵害的权利。只有在侵害发生后,才有可能实施自助行为。
其次,正当防卫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而自助行为通常只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
再次,自助行为限于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形,而正当防卫则是强调侵害的正在进行,二者角度有所不同。最后,在程序上自助行为要求事后必须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适用指引
关于本条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自助行为所要救济的权利在性质上必须属于可以回复或者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权益类型。
自助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利主要是请求权,包括债的请求权和基于物权、人身权等被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如果此请求权已不具备强制执行的可能,则不能实施自助行为。
二是自助行为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采取审慎从严的态度。
一方面,要求严格按照本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来适用,不可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在解释上也要采取从严的态度,避免自助行为的滥用,避免以损害人身权益为前提的自助行为,也要避免以堵人店门、泼洒脏物、人格侮辱等形式进行的所谓自力救济。在适用自助行为制度时要考虑价值导向与利益衡量的问题,也要考虑其必须实施的现实紧迫性或者不可替代性问题,如果此行为可以通过其他合法的公权力救济方式替代,则就不宜再适用自助行为。
三是关于在审判实践中自助行为不当实施的责任承担问题。如果符合自助的要件,自助人所实施的行为就阻却违法,其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果自助行为不符合相应条件要求,则要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是自助过当。自助人采取的自助措施超出保全其请求权的必要,此时类似于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规则,要求自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迟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未“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学者认为,自助人因过错而迟延请求法院处理,因此导致的损害,自助人也要承担与自助过当类似的责任。如果自助人申请法院处理,而因法律上原因被驳回,自助人要对其过错承担责任。
在此情形下都要承担侵权责任。[9]这一见解有一定道理,但是实施自助行为的同时或者紧接着的是要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请求处理,这里的国家机关并不限于法院,而且从时间紧迫性上看,可能更多的情况是自助人向有权对财物进行处置或者对人身自由进行一定限制的行政机关请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