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民法典第1080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1080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1080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民法典第1080条条文演变
本条系原《侵权责任法》第17条原有规定。在原《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根据死者年龄、收入状况等情形,确定的死亡赔偿数额有所不同,但在因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时,为便于解决纠纷,实践中不少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例如,对药物损害事故中的多个死者统一赔偿每人20万元,这样的做法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侵权责任法》应当吸收实践中的这些有益做法,增加相关规定。
起初《侵权责任法(草案)》中该条的表述为,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2]最后,原《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从原《侵权责任法》的修改稿中可以看出该条的重点在于:因为众多被害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故可以不考虑受害人年龄、收入、居住或者户籍在城镇还是乡村等个体差异因素,适用同一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数额。这一规定实施十年来,效果较好。虽然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人建议删除本条规定,但立法机关经过研究决定保留。故此次侵权责任编保留了这一规定。
民法典第1080条条文解读
在我国有关实践中不乏就同一事故采用一揽子赔偿标准的做法,比如2011年的“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一揽子就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加上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最后最高采用整数91.5万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在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在处理“三鹿奶粉”事件和众多的诸如沉船、矿难、空难、火灾等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均按照同一标准确定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数额,实践证明社会效果是好的,当事人反响也是好的。这些处理方案体现了权利平等、以人为本的理念。
在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中,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主要有以下好处:
一是在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引发的众多诉讼中,对众多的损害项目和考虑因素逐一举证比较烦琐,而且有时证明较为困难。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以避免原告的举证困难,并防止因此而导致的诉讼迟延,让其可以及时有效地获得赔偿。
二是考虑每个死者的具体情况分别计算死亡赔偿金,不但未必能计算到损害的全部内容,而且让法院面临较为沉重的负担,不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但可将受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的肉体、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等损害覆盖其中,有效避免挂一漏万,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还可以减轻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三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以维护众多原告之间的团结。在处理导致多人死亡的侵权案件时,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既迅速救济了原告,也防止了原告之间相互攀比,避免同一事故中的众多原告之间赔偿数额差距过大引发社会争论。
此外,从法理上讲,本条规定的同一侵权行为是造成多个被害人死亡的共同原因,有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整体上是相同的,即侵权人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则无此要求)、侵害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要件都相同,这也构成了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采用数额相同死亡赔偿金的基础。
适用指引
对“相同数额”的理解
本条适用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情形,适用时应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同一侵权行为;二是造成多人死亡;三是只适用于死亡赔偿金的确定。
1.根据本法的规定,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仅适用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通常是指责任主体同一,原因事实同一,造成死亡的损害后果相同,因果关系相同的侵权行为。
2.对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只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不是任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都“必须”或者“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此,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并非确定死亡赔偿金的一般方式,若分别计算死亡赔偿金较为容易,可以不采用这种方式。具体情况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
3.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原则上不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收入状况等个人因素。
4.对死者在死亡前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的支出,以及丧葬费支出等不在本条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