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条吸收和借鉴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和精神,仅作了文字调整。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没有用工或劳务关系,承揽人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和专业技能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支配,故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在定作过程中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定作人的过错责任虽然也是对他人的替代责任,属于行为人与责任分离的特殊侵权责任,但定作人的替代责任与雇主(用人单位和接受劳务一方)的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较大区别。
用人单位和接受劳务一方的替代责任实行的是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而定作人的替代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
定作人的过错,包括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的过错。对定作的过错,是指定作人委托的工作对象、材料、环境等存在不合理的安全隐患。
对指示的过错,是指定作人在处理工作的方式方法上作出的指示有明显的过错,导致伤害风险增加,如指使承揽人用危险的方法制作或强迫承揽人违反法律完成某一事项。
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具有明显过错,如在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事相关工作的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予以选任。
适用指引
一、“承揽关系”的认定
关于承揽合同的定义,《民法典》第770条保留了原《合同法》第251条的内容,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承揽合同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同样适用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法人之间。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除此之外,建房合同(《民法典》合同编第18章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除外)、房屋修缮合同、印刷合同、设计合同、翻译合同、打印合同、画品装裱合同等,都是生活中常见的承揽合同。
因完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为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的承揽关系与传统的承揽合同有明显区别,故无论是原《合同法》,还是《民法典》合同编,均将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分为两章分别加以规定,但不能因此否定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基本属性。
关于承揽与雇佣的区别,法学理论中一般将其论述为:
(1)承揽合同中的当事人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基本是依靠自己的独立判断来进行工作的,不受合同相对人的支配;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雇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
(2)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而雇佣关系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
(3)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一般由雇主承担。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的性质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有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4)是持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
反之,则应认定为承揽。
定作人对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致人侵权的行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须满足以下责任构成要件:
(1)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定作人的指示完成加工承揽事项,这种合同关系只要事实上存在即可,不以具备书面的合同形式为必要条件。
(2)侵权行为是承揽人在执行承揽合同、完成承揽事项过程中发生的。如果超出执行承揽事项的范围,或是承揽事项已经完成之后,不存在定作人的责任。
(3)承揽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承揽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4)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且这种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二、定作人的责任形态
承揽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别。定作人的过错侵权责任与承揽合同责任具有以下不同:
(1)定作人过错侵权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其发生依据是侵权行为,而承揽合同责任是违约责任,发生依据是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
(2)定作人过错侵权责任的受偿主体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或承揽人自身,承揽合同责任的受偿主体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3)定作人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是赔偿损失,而违反承揽合同的补救方式有继续履行、修理重作、赔偿损失等多种方式。
三、举证责任
承揽人就自己在承揽中遭受的损害向定作人主张侵权赔偿的,应就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选任方面的过错、自身损害、损害与定作人过错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人就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致其损害向定作人主张责任的,除了对承揽人致其损害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外,还应进一步就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选任方面的过错、自身损害、定作人过错与承揽人致其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