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民法典第1240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1240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民法典第1240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第1240条条文演变
原《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原《民法通则》对于高度危险物致害和高度危险作业致害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原《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条在原《侵权责任法》
第73条的基础上,对但书条款的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同时,对于原《侵权责任法》中减轻责任条款适用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制,将减轻责任的情形由受害人“过失”限缩为“重大过失”。这一点同对《民法典》第1239条高度危险物减责情形的修改理由相同。
民法典第1240条条文解读
高空作业指的是建筑、设备、作业场所、工具、设施等高部位作业,一般包括高空建筑、高空维修、高空安装、高空美化、高空装饰、高空防腐作业、高空清洗等。
高压作业是指压力高过通常标准,工业上通常利用高压方式制造、运输、储藏特殊能力或者物质,工业上的高压极具危险性,对周围环境和人身安全具有重大危险。
地下挖掘活动主要是指地下挖煤、采矿,以及地下建筑、地下管道铺设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地下挖掘、开采活动。
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就是沿着固定轨道行驶的车辆,通常包括铁路、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有轨电车等,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不可避让性。
对于《民法典》列举的高度危险作业,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
比如,高出地面多少米属于高空,高出大气压几倍属于高压,法律均未作出规定。
实际上,这是因为高度危险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认定标准也会随之发生改变。
有鉴于此,对高度危险作业进行判断应当掌握一个基本原则,即根据当时的社会条件、科技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高度危险性。
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样规定有利于消除和减少社会危险因素,提高高度危险作业人的责任心,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及时、妥善地救济损害。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加害人实施了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发生了损害后果。本条规定了两种行为:一是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二是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从事以上两类活动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实际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高度危险作业只是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构成严重危险,损害事实尚未发生,则不能根据本条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2)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损害是因为行为人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是因为使用高速运输工具造成的。
《民法典》将高度危险作业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明确为经营者,即对高度危险作业的设备拥有支配权并享有运行利益的人。
之所以规定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在我国绝大多数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公司为国有企业,如铁路、航空、油气、核电等,即所有者为国家,经营者为国有公司,规定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主体是作业的经营者而不是国家机关,反映了我国公有制为主导地位下国有企业作为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现状。
例如,院落内部的高压变电设备虽然为院子的主人所有,但实际上由供电部门组织安装和管理,发生损害事故后,认定由院子主人承担责任是欠妥当的。
此外,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形责任主体的认定,例如,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将高度危险作业或者高速运输工具承包或者出租给他人经营,在经营过程中致人损害,如果承包人、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此类经营活动,应当由承包人、承租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以所有者、经营者的名义(作为其一个分支机构)进行经营,应由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承包人、承租人是与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进行联合经营,则应由所有人、经营者与承包人、承租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指引
本条规定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受害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形。
直接故意即受害人明知其行为会导致损害后果,而追求或者希望损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即受害人明知其行为会导致损害后果,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实践中受害人故意通常包括:
(1)自杀或者自伤,行为人利用高度危险作业实施自杀或者自伤行为;
(2)从事与高度危险作业有关的犯罪活动,盗窃或者破坏高度危险作业的设施。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三人过错不能成为经营者免责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