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延续了原《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原《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一)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特征
1.责任主体是动物园
依据原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动物园包括“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
动物园作为饲养管理动物的专业机构,依法负有注意和管理义务,其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游客的安全,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的发生。
2.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与其他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不同,动物园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只有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的警示义务,才能认定为没有过错。
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设施、设备没有瑕疵,有明显的警示牌,管理人员对游客挑逗、投打动物或者擅自翻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进行了劝阻,该尽的管理职责已经尽到了,那么动物园就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游客亦应文明游园,尤其是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否则亦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构成要件
具体包括:其一,动物园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
其二,已有损害发生;
其三,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判断
动物园以特定方式将动物的活动范围限制在隔离区内,同时设置了一定的隔离措施以确保参观者的安全。动物园应当考虑动物的特点和利用目的等因素,采取一般社会观念所要求的措施,防止动物致害行为的发生。
就动物园管理职责的认定而言,通常应结合个案,具体考虑动物的种类、特性、先前表现、活动场所、受害人特点等情况,综合判断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
动物园一般可以分为圈养动物的动物园及散养动物的动物园两大类。
1.圈养动物的动物园管理责任的判断
动物园饲养的野生动物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就圈养动物的动物园而言,游客一般在护栏或者动物隔离区之外参观游览。此类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案件大多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动物将肢体伸出隔离措施对游客造成侵害;
二是游客将肢体伸入隔离措施导致损害。
动物园的管理职责在于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动物和游客的肢体接触。
动物园一般通过将动物圈入围栏实现与参观者的物理隔离,其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告知提示义务、巡视救助义务和设置隔离措施义务。
具体而言,一是在合理位置设置提醒告知牌,或者采用广播等方式提示游客不要挑逗、触摸采取隔离措施的动物;
二是在猛兽等危险动物观赏园处安排巡逻;
三是设置与动物危险性相当的隔离措施,以防止动物脱离围栏或透过围栏致害,同时防止参观者进入隔离区内。
此外,隔离措施失去防护功能时,动物园应及时予以修建,如因隔离措施年久失修导致动物逃逸发生动物致害事件的,应认定动物园未尽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
2.散养动物的动物园管理责任的判断
散养动物的动物园一般采取开放式运营方式,将部分野生动物散养在一定区域内,允许游客以自驾游或者乘坐游览车的方式进行游览。
判断此类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应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把握:一是是否有明示提醒以防止参观者违规进入隔离区;二是参观者违规进入隔离区的主观过错程度。
实践中,按照游客是自驾游还是以乘坐游览车的方式游览,具体的管理职责亦有所区别。如果是动物园提供的车辆,防止进入隔离区义务主要可以通过对车辆的管理来实现。
如果是自驾游,则动物园主要通过参观前和参观过程中的提醒来实现,如参观前,要通过文字、语言等方式确认参观者已知晓违规参观的风险,并要重点落实未成年人陪护人员的责任。
参观过程中,要不断通过醒目的文字和图形标识以及必要的语音广播提示风险,并通过适当方式与自驾进入的车辆保持在线沟通。
对于规模巨大的野生动物园区,还应该有明显标志提醒游客是否已驶出危险区域。
(三)受害人的过错是否导致动物园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关于受害人的过错是否导致动物园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本条并未予以明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从平衡受害人利益和动物园利益角度考虑,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包括轻过失)的,都会存在减责、免责的问题。对此,要注意体系化地适用。
适用指引
关于野生动物致害问题
随着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和生态环境的改善,野生动物种群和数量都得到了较快恢复。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19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实践中也有一些具体规定,如《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规定,在本省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可以取得政府补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实践中对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已经有了相关的救济措施。
因此,《民法典》对野生动物致害问题没有再作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