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民法典第206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206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二百零六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民法典第206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规定。
民法典第206条条文演变
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有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
(一)在政策上的演变
1.党中央重要报告中的相关论述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其中,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指引下发展起来的,是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破除所有制问题上的传统观念束缚,一方面保护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努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此后,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他重要会议,都强调要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进行平等保护,推动各类所有制经济和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党的十二大强调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问题,并指出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党的十三大强调,“在初级阶段,尤其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进一步推动了所有制改革。
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
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完整表述为:“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全面系统总结了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提出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弘扬企业家精神,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推动各类所有制经济和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中的相关工作部署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众多的政策性文件,在确保公有制地位的前提下,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行了安排和部署,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019年12月4日)。关于指导思想,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企业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关于基本原则,强调要坚持公平竞争,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遵循市场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注重采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市场秩序规范;支持改革创新,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强法治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发〔2017〕25号)提出,要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认真解决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侵害产权案例,总结宣传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加快建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提出了产权保护要坚持的五大原则,其中第一项原则就是“平等保护”原则,强调“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同样不可侵犯”。
(二)在《宪法》中的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各部《宪法》及其修正案,经过不断演变,最终确立了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1954年《宪法》
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第6条规定:“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等规定,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依法保护农民、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资本家等市场主体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资本。
2.1978年《宪法》
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6条第1款规定:“国营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此外,第10条还规定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3.1982年《宪法》
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7条规定:“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8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4.1988年《宪法修正案》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力量”未改动的前提下,《宪法》第11条增加“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5.1999年《宪法修正案》
在《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等内容基础上,在《宪法》相关条款中增加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增加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同时,将非公有制经济的相关条款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6.2004年《宪法修正案》
将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三)在原《物权法》中的规定
2007年通过的原《物权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民法典第206条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涉及“两个毫不动摇”和“市场主体平等地位”。立足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国情,该条充分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特色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继承了原《物权法》第3条规定的同时,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其中,第1款是有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第2款是对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表述;第3款是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构成内容之一。
(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作出了重要发展和深化,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制度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的,而物权法作为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法律,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民法典》物权编全面准确地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概括总结了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所有制安排在基本经济制度中至关重要,它是分配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完善的重要基础;分配制度由所有制安排决定,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又以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为基础,二者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保障。
据此,《民法典》本条第1款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二)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坚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推动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深化,既促进了效率提高,又让人民更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把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结合起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这极大改变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貌,也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创造了制度条件、奠定了雄厚物质基础。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是不相同的,国家对不同制度经济的态度,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并贯穿了整个物权编。
据此,《民法典》本条第2款规定:“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三)平等保护原则
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坚持公平竞争,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国家和法律保障所有市场主体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要求,并认为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的市场主体都在市场上运行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权利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责任。如果不同的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不平等,就没有办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则不能可持续发展。
本条作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基本规定,为深化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发展质量改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与制度基础。
据此,《民法典》本条第3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适用指引
一、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现阶段基本表现为:
第一,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为主体并不意味着排斥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发展,而是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只有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才能够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第二,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也不排斥其他分配方式并存,不同的分配方式并存成为基本的分配方式体系,能够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经济。
第三,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腾飞的历史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是适合我国发展的经济体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经济制度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决定性地位。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将基本经济制度优势转化为经济治理的显著效能,支持民营经济在新时代共同富裕的征途中发挥更大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和市场活力,促进社会财富的创造,为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经济的增长提供动力和源泉。可以说,《民法典》本条第1款承认并保障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市场主体法律地位,是党和国家对“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的重申与落实。
二、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认识
近年来,我国接续出台了一大批相关政策措施,已经形成了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良好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是长期以来在国家发展历程中形成的,为国家建设、国防安全、人民生活改善作出了突出贡献,是全体人民的宝贵财富,当然要让它发展好,继续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我国强调把公有制经济巩固好、发展好,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又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把经济社会发展搞上去,就要各方面齐心协力,共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因此,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是在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指引下实现的。长期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非公有制经济是稳定经济的重要基础,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是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是金融发展的重要依托,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处在新时代的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国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推进,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更加完善。党的历次中央全会和其他重要会议推出了一系列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平等发展的改革举措,例如: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等等。
三、对平等保护的认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这在世界范围内罕有,是人类历史上从未经历过的、前所未有的伟大社会实践。公平的竞争环境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而平等保护则是公平竞争的基础。本条第3款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与《民法典》第207条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一起,侧重不同市场主体创设财产的平等地位和财产免受侵犯平等保护的问题,保障一切市场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的权利。
物权平等保护表现为:
第一,物权主体平等,不得歧视非公有物权的主体。在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下实行市场经济,明文规定国有财产与私人财产平等地受到保护是十分有必要的,因为市场经济的最大要求是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市场交易与其他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其资产利益不能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应相较于其他民事主体有倾斜保护。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都受到法律平等保护,且不得被侵犯,从而形成了一个周延的物权保护体系,充分体现了法治的精神。
第二,物权平等,无论是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还是其他权利人的物权,都是平等的物权,受物权法规则的约束和保护。为保障平等原则的落实,物权编还建立了多项配套制度,如《民法典》第268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出资比例享有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可见民事主体取得市场主体地位并享有相关权利的基础是出资,而与其所有制类型无关。
第三,法律对不同类型的物权进行平等保护。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相同的发展权利,意味着不同市场主体、不同所有制的经济体制其权利救济是一样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才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的平稳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有利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又有利于促进效率和公平有机统一、不断实现共同富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强产权平等保护。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要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从市场准入、营商环境、减税降费、技术创新和金融服务等方面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