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资料载明了权利人身份、财产等重要个人信息,涉及诸多隐私和商业秘密,只要能够满足与特定物权产生利害关系的主体的查询、复制需要,就达到了物权公示的目的,而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的公开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规范,对有权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目的、程序、使用等作了相应规定。本条在吸收上述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在前条赋予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他人不动产登记资料权利的基础上,明确利害关系人负有不得公开、非法使用该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义务,提升了利害关系人合法、正当使用不动产登记资料义务规定的法律位阶,体现了《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等私权的尊重与保护。
就利害关系人的具体义务而言,“不得公开”,是指利害关系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或向社会公众披露他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得非法使用”,是指利害关系人应如实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说明查询目的,并严格按照该目的合法、正当、有限地使用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查询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
就利害关系人违反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言,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1)民事责任。
《民法典》虽未明确利害关系人公开、非法使用不动产登记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根据总则编、人格权编关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侵权责任编关于侵权责任等规定,可以明确其法律责任。
比如,利害关系人公开、非法使用不动产登记资料,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利害关系人撤回公开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停止公开和非法使用的侵权行为,消除不动产登记资料公开的危险;如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因此遭受损害,还可要求利害关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其隐私权受到侵害,还可要求利害关系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利害关系人违反本条之规定,公开、非法使用不动产登记资料,侵犯权利人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权利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对利害关系人处以治安管理处罚。
(3)刑事责任。
利害关系人公开、非法使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权利人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涉及的
罪名主要是《
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适用指引
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包括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权利人可对其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自由处分,而利害关系人则需作出区别规定。在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申请人应当填写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表格中应当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用用途。
具体的利用用途一般包括遗失补证、诉讼取证、公证仲裁、房产调查等。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填写的利用用途对所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利用,不得将这些资料用于其他目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审查时,需要审查申请人填写的利用用途是否合法。
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有关主管单位必须正确理解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本意,依据
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既不能严苛查询主体的证明责任,更不能肆意扩张公权力,对私权利造成损害。
实践中,除了利害关系人之外,其他申请查询单位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应当对不动产登记资料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上述主体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