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所规定的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方式,为物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了救济渠道。
遵循传统物权理论,以权利人是寻求国家力量还是私人力量进行救济为分类标准,物权保护途径可以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所谓公力救济,就是在物权受到侵害时,由权利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物权。所谓私力救济,就是在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通过自己的力量或者其他非国家力量来保护其受到侵害的物权。
比如,权利人直接与加害人通过协商进行和解,或者借助第三人、民间调解组织进行居中调处而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提请仲裁机构对争端进行仲裁。
物权受到侵害,包括无权占有、妨碍物权的行使、物的毁损或灭失等情形,这些情形发生后,权利人可以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
(一)和解
和解是指权利人与侵害人通过达成协议解决物权纠纷的救济方式,是当事人之间在没有第三方参加的情况下自愿协商,达成协议。
和解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和解可以发生在诉讼以前,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也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以及执行中。
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处分其权利的协议,属于处分行为,因此和解协议须由具有处分权的当事人达成。《
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二)调解
调解是指争议双方在第三方主持下通过协议方式达成利益平衡,包括法院调解、其他机构调解及其他个人调解等。调解可以在诉讼中达成,也可以在诉讼外达成。由法院和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经争议各方签字盖章,具有合同效力,当事人应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的,具有强制执行力。
《
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由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物权纠纷由仲裁机构解决的前提是当事人自愿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仲裁事项、仲裁的意思表示和选定的仲裁机构。我国《
仲裁法》是规范仲裁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
(四)诉讼
诉讼是指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保护其利益,由法院作出相应裁判的救济方式。诉讼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物权保护的诉讼主要指提起民事诉讼。
(五)其他救济途径
本条在规定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救济途径之外,还作了开放式的规定,即“等途径”。所谓“等途径”是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之外的其他救济途径。其他救济途径主要指我国《民法典》第181条规定的民法上的正当防卫行为,第182条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以及第1177条所规定的自助行为。
适用指引
一、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与人民法院均有一定的联系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制作调解书。调解也可以在诉讼中达成。
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的,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关于仲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于诉讼,尽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物权纠纷不排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例如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相对人侵害物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转移公安机关,由其启动刑事侦查程序。
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的适用边界
在审判实践中,须注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救济途径之外的私力救济行为,是否符合我国《民法典》相关条文所规定的要件,相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是否在《民法典》所规定的合法边界之内。
(一)正当防卫
我国《民法典》第181条规定了民法上的正当防卫行为。
倘若权利人的物权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且无法及时请求公权力保护,权利人在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措施排除对物权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首先,须针对不法侵害。
权利人排除侵害的行为必须针对非法侵害,对于合法行为不得采取防卫措施,比如电力部门依据《
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对属于权利人所有但是妨碍电力设施正常运行的树木进行砍伐,表面上看虽然也侵害了权利人的物权,但是由于电力部门的砍伐行为为合法行为,不允许权利人防卫。
其次,不法侵害须正在发生。权利人只能对现实正在发生的侵害采取防卫措施,不允许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
再次,排除不法侵害的行为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防卫措施只能指向实施侵害者本人,不能对他人进行防卫。最后,须不超过必要限度。
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结合侵害发生的剧烈和紧急程度,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以及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程度。由于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时,时间往往比较急迫,而且正当防卫损害的是不法侵害人的权益,所以对限度的要求不能过于苛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权利人为避免物权受到现实危险的危害,不得已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首先,须危险正在发生。与正当防卫一样,紧急避险要求危险正在发生。比如,对面的车辆正在向自己驾驶的车辆撞来,房屋正在燃烧或者火势正在向自己的房屋蔓延。
其次,须不得已而为之。因为紧急避险要损害的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要求权利人只能在别无他途的情况下方能避险。
比如,如果不及时取邻居鱼塘里的水救火,火情就会加剧,而附近又没有可以及时灭火的水源。最后,避险所造成的损失须在必要限度内。
衡量避险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关键是看其所损害的合法权益是否大于所保护的权益,如果大于则超过了必要限度,如果小于则是在必要限度内。
(三)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为恢复权利的原有状态,而对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的必要措施。
自助行为在实践中应当把握以下几个要件:首先,自助行为的主体应当是权利人或者是与权利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如近亲属、合伙人等。
法人也应当有相应的自助权利。比如,超市发现盗窃商品的人,在警察到来之前可以暂时对其进行扣留。
其次,公力救济不能一时到达。比如,侵害人在权利人的房屋门前非法建有障碍物而堵塞权利人进出的通道,权利人可以动用自己的力量直接将障碍物推倒。
再比如,权利人的邻人所有的树木枝丫将权利人的房顶压坏或者妨碍其对房屋的修缮,权利人可以径行将树枝砍伐。显然,类似上述情况,如果依靠公权力,对权利人来说显然在时间上非常缓慢并且不经济。最后,手段上以能够保护自己的物权或者恢复权利为限。
三、本条的适用范围
本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等,本条并没有限定为所有权,换言之,所有权和他物权受到侵害的,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均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其他国家民法典在“物权的保护”相关章节,大多数规定,他物权的保护可以准用所有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包括他物权之物权请求权,可准用所有权的相关请求权。
我国《民法典》将本章“物权的保护”列为物权编通则部分,统领物权的保护,自然适用于包括所有权、他物权在内的各类物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