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民法典第238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238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238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害等民事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第238条条文演变
原《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条在原《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了将“可以请求”修改为“可以依法请求”的改动。
修改理由在于,一些学者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而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
本条增加“依法”二字,旨在体现上述请求权在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方法上的差异。
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权利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符合这些相关法律关于请求权具体要件等方面的规定。
民法典第238条条文解读
损害赔偿是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的责任方式,是实践中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特指侵害物权的责任形式,对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行为,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侵害人当以自己财产对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民法典》总则编在原《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本条对可能出现的请求权聚合问题作出了选择性规定,即当物权遭受侵害后,权利人可以选择请求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适用指引
一、“权利人”的范围
本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但对于具体何种权利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法无明文规定。
(1)关于所有权人及他物权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显然受物权法、侵权法保护。如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均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向全体权利人共同为给付,避免损害赔偿义务人就同一损害重复被诉、重复给付。
(2)关于破产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的规定,侵权人造成破产财产毁损灭失的,破产管理人有权以自己名义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3)关于基于债法关系的占有人,如基于租赁、保管、借用等债法合同而占有他人财产的债权人。本章物权保护方法对于债权一般不适用,故本条规定之请求权对于基于债法关系的占有人一般不适用。
(4)关于基于人身关系的占有人,如基于亲权、监护等关系而占有被监护人财产。如果占有人未在所监管财产上为自己设立他物权,则其通常不能以物权人名义主张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法。
二、具有人身意义的物的损害赔偿问题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4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民法典》对于侵害自然人具有人格意义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作了规定,第1183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审判实践中,被侵权人应当就此物品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和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是否具有人身意义,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依通常观念予以判定。
由于当事人遭受的精神痛苦或损害往往难以以物化的标准来衡量,通常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及事后的态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特定物受损害的程度、精神损害程度及后果等因素,并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