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民法典第239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与并用)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239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二百三十九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与并用】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民法典第239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独适用与合并适用的规定。
民法典第239条条文演变
原《物权法》第38条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删除了上述规定第2款,主要考虑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应当在刑法或行政法律法规中规定。但是删除这一款,不意味着侵害物权一定不产生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民法典第239条条文解读
本章规定的对物权的保护方式,大致分为三种:
一是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物权确认请求权;
二是基于物权行使的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排除妨害请求权;
三是对毁损物或损害物权的侵权请求权,包括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于各请求权之间适用的次序问题,法无明文规定,但是本章对上述请求权和责任形式的规定,体现出大致渐次递进的顺序关系。
一般而言,在物权确定的前提下,如果特定的物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到侵害的可能时,在特定的物没有发生价值减损的情况下,应当首先适用物权请求权,以尽可能地回复物权的完满状态;
而当遭受到的损害使特定的物价值贬值,且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予以回复的情况下,则行使侵权请求权。
当然,在必要的情况下,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可以结合适用,即适用本条关于请求权聚合的规定。请求权聚合,是指当事人对于数种以不同的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得同时主张。
如在请求返还原物时,还可以请求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害,直至赔偿损失。聚合产生的数个责任相互间并不冲突,可以相互并存,甚至可以相互吸收。
适用指引
聚合请求权一并主张,有利于实现公平、效率的司法理念。如权利人对于多个可以一并行使的诉权分开主张,形成不同的诉讼,可能会产生累诉、缠诉,违背诉讼经济的原则。
故权利人提起诉讼请求时,如不能全部列出相关请求事项,立案部门可向其阐明适用本条规定可能产生的请求权聚合情况,并引导当事人全面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将可以合并的诉讼请求一并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因物权请求权通常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而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侵权请求权超出法定时效的,权利人则不能与物权请求权同时提出侵权请求。
第二,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无过错原则,损害赔偿请求权则适用过错原则。
行为人对物及物权若尽到了善良义务,并有法定排除责任的事由,权利人则不能适用请求权聚合。
人民法院在审理侵害物权的民事案件时,如果发现侵害物权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处理;如果发现侵害物权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应当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