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民法典第247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247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247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矿藏、水流、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规定。
民法典第247条条文演变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和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国家依法行使公权力取得的财产。矿藏、水流、海域均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当然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对此,《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原《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该条是对《宪法》条文的细化规定,《民法典》保留了这一规定。
民法典第247条条文解读
矿藏,主要指矿产资源,即存在于地壳内部或者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在特定的技术条件下能够被探明和开采利用的,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矿藏属于国家所有,指国家享有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矿产资源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具有不可再生性和耗竭性。
坚持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才能保障我国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满足各方面对矿产资源日益增长的需求,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水流,指江、河等的统称,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形态的水资源。
《民法典》使用了水流的概念,《水法》则使用的是水资源的概念。两个概念比较而言,水资源的概念大,水流的概念小,在逻辑关系上属于种属关系。
《水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上述规定表明,水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人的权利,除国家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成为水流的所有人。
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该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上述规定表明,海域为国家专有,除国家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对海域拥有所有权,但可以在法定使用范围内对海域拥有使用权。
适用指引
矿藏是有开采价值的矿产资源。矿藏与矿产资源两个概念相比较而言,矿产资源的概念大于矿藏的概念,在逻辑关系上属于种属关系。
矿藏是《民法典》沿用原《物权法》使用的概念,《矿产资源法》使用的概念是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结合本条规定,矿藏或者说矿产资源是专属于国家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拥有矿藏。
除国家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但可以成为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即成为矿藏使用权的主体。
《矿产资源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上述规定表明,国有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导力量,但也准许其他民事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从事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矿业权是国家资源所有权的重要实现方式,在我国矿产资源产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由于矿产资源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国家必然要加以控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此外,2019年4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国务院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代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提出要研究建立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委托省级和市(地)级政府代理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监督管理制度。
同时,明确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强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资产、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其合法权益同等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