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民法典第248条(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248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民法典第248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规定。
民法典第248条条文演变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第3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岛的法学定义一直以来在国际上存在争议,历经多次修改,通常是引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的明确规定,“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海岛分为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都是海域的组成部分。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可推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海洋局、民政部等联合印发的《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国海发〔2003〕10号)首次明确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该规定第3条第1款,“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保护与利用规划制度。”《海岛保护法》第4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从国家立法层面进行了规定。
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同时也为了宣示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的主权,有必要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也有意见认为,对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物权编主要是从自然资源的类别角度进行规范,而非地理的自然形态。物权编已经规定了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这些自然资源也可能存在于无居民海岛上。
《海岛保护法》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其角度与物权编不同,不宜将这一规定照搬到《民法典》物权编中。经研究,采纳了第一种意见。
关于本条中“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是否应延续《海岛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的问题,有意见提出,《民法典》第246条第2款已经规定了“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因此本条无须再重复规定。也有意见认为,《民法典》第246条第2款规定的是:“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海岛保护法》第4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并没有关于法律另有规定的表述。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也应当由国务院统一代表国家行使。经研究,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民法典第248条条文解读
(一)无居民海岛的概念和特征
本条是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规定,是《民法典》编纂创设的全新条款。
从现有法律规定看,作为独立的地理单元,无居民海岛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土地。依据《海岛保护法》第2条、第4条的规定,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根据《海岛保护法》第57条第2项的规定,“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第34条第1项规定,“无居民海岛,是指在我国管辖海域内不作为常住户口居住地的岛屿、岩礁和低潮高地等”。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对无居民海岛的界定,无居民海岛具有以下特征:
(1)无居民海岛是处于海洋中,高于水平面的岛屿、岩礁和低潮高地;
(2)它是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之外的无人海岛。[3]
(二)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归属国家所有
从历史上看,由于无居民海岛不具备产生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成因,认为无居民海岛归属集体所有的观点缺乏法理依据。
无居民海岛不同于有居民海岛,没有居民在那里世代耕作,一直被排除在农民集体所有权制度的视野之外。
从比较法上看,海洋国家无一不高度重视无居民海岛的立法,以规范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管理。
我国高度重视无居民海岛的权属问题,我国《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无居民海岛作为特殊的自然资源,属于《宪法》规定归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不属于由法律规定可以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五种自然资源。
依据《宪法》,在法律中明确无居民海岛的权属问题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海岛保护法》第4条即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三)无居民海岛归属国家的重大价值
在实践中,无居民海岛对国家具有重大的政治、国防和经济利益,对无居民海岛的利用和开发必须加以公共利益的限制。
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建立,可以改变因所有权归属不明导致的“无居民海岛无人管”或者“滥开发”的现状,可以防止“无度、无序、无偿”使用无居民海岛情况的发生。
实行对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有利于国家或者政府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无居民海岛进行统一的规划和长远的建设和开发。
此外,确定无居民海岛归属国家所有,并不会影响对无居民海岛资源的有序利用。
对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运用用益物权制度,探索设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