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了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国家所有的土地范围包括:第一,城市土地;第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一)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宪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确立,形成了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这两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的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确权可以定分止争,稳定权利人对土地的利用预期,从而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土地的国家管理,是由土地的特殊作用和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第一,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是一个国家最珍贵的资源,必须由国家进行管理;
第二,土地的开发利用涉及社会的整体利益,与国家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社会进步与稳定,因此,土地是自然、经济、社会历史的结合体,土地的开发利用会受制于一定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应当由国家综合平衡、控制调节,获取符合公共利益的最佳成效;
第三,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应当具有统一监督管理土地的职能,而不是由某一个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来拥有这种职能。
(二)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指国家对于城市的土地享有所有权,且城市的土地所有权只属于国家。
《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9条第1款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9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这里所讲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
《宪法》第9条第1款就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也就是说,国家法律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均属于国家所有。
适用指引
我国确认国有土地权属关系的方式,第一种是正面确认,即直接划定国有土地的范围,第二种是反面确认,即先划定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其余的均为国有土地的范围,也称为“排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