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民法典第251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251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二百五十一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251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规定。
民法典第251条条文演变
本条保留了原《物权法》第49条的规定。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宪法》并未像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那样予以明确规定,而只是在《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1989年3月1日施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在原《物权法》起草过程中,2007年3月,全国人大各代表团在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49条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范围不清楚,能否规定一切野生植物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值得研究。
对此,立法机关研究认为:“依照《宪法》规定,森林、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除外。不加区别地规定野生植物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是不确切的。”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原《物权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46条、《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46条以及《民法典(草案)》第251条均未对原《物权法》第49条作出修改。
本条保留原《物权法》这一规定后,其更像一个指引性规定,具体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否为国家所有,要以有“法律规定”为前提条件。
民法典第251条条文解读
野生动植物资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野生动物是我国的一项巨大自然财富。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不仅经济动物种类繁多,还有不少闻名世界的珍贵稀有鸟兽。
野生动物作为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为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对人类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也是世界上野生植物资源种类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
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重要的资源。
野生植物资源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中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具有生态性、多样性、遗传性和可再生性等特点。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通常是指列入国家保护范围的野生动植物资源,需要根据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目录确定国家所有的范围。
本条规定有利于保护和更加合理地利用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当然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我国《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该规定表明,保护动植物资源是《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
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的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野生动物只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客体。《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上述规定与本条规定是一致的。
关于野生植物资源,《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主要从保护的角度对野生植物有关内容作了规定。比如,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第10条第1款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据此,本条所规定的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所有权主体为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其他集体组织或者个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使用权。
本条规定的是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归属,而未规定野生动植物的归属。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与野生动植物是否等同,存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依据《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资源”的定义——“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质上就是指野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也就是“野生动植物所有权”。
也有学者认为两者是不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是一个广义的法律概念,包括野生动植物产品,而野生动植物则是一个狭义的概念。
适用指引
审判实践中,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必须服从于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这一基本原则。同时,还要注意,法律明确禁止野生动植物的交易行为,与刑法相关规定予以衔接。这对维护公共卫生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