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民法典第257条(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257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民法典第257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有出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
民法典第257条条文演变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本条根据党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对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作了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国有企业迅速地发展,继续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
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面临的体制性障碍还未得到真正解决,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没有完全分开。
这一方面造成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分散,权利义务和责任不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脱节;另一方面导致政府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多头管理,制约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此,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党的十六大作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民法典第257条条文解读
为了更好地理解本条含义,解释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国家出资的企业”。国家出资的企业,不仅包括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如国有独资公司,而且包括国家控股、参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当然国家出资的企业不仅包括公司形式,也包括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等其他企业。
具体包括以下六类:
(1)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法人;
(2)国有独资公司,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国有控股企业,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投资,居于控股地位而设立的企业;
(4)国有参股企业,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参与投资,但不居于控股地位而设立的企业;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与外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与外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的合约式企业。
二是关于代表国家履行国有企业等出资人职责的主体。
本条规定了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我国是一个大国,地域辽阔,国有企业众多,为了实现有效管理,都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是有一定困难的。
因此,适宜的做法就是通过资产的划分和权利的划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使社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解放。
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合力分工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就界定了各级政府的管理国有资产的权利和责任,改变了过去中央统一管理,地方责、权、利不明确的弊端。有助于强化管理上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克服“出资人主体虚位”的现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需要明确的是,国家实行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的前提是国家统一所有,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只是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不能把国家所有与政府所有等同,更不能把国家所有与地方政府所有等同。
适用指引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简单地说,出资人职责就是作为股东依法履行义务和享有权益。
比如履行资金充实义务、资金维持义务、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等义务和资本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者等权利,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益;对国有资产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负监管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时,要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