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民法典第265条(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及农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保护)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265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及农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保护】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265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集体财产权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265条条文演变
本条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关于保护公共财产的规定。
《宪法》第12条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作为我国民事基本法,原《民法通则》第74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5条规定:“国家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其财产。”
原《物权法》第63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民法典》本条主要是将“单位”改为“组织”,基本保留了这一规定。
民法典第265条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的集体所有的财产,从内容上,主要是指《民法典》所规定的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从所有者来讲,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又包括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
针对损害集体财产的主要行为,本条强调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所谓的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经营、管理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侵占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资产。
侵占的主体一般是经营、管理集体财产的组织或者个人。构成侵占,还必须有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主观故意。哄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参与多人一起强行抢夺集体财产的行为。
哄抢的客体是集体财产。哄抢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的组织或者个人,并且还需要具备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主观故意。
私分是指违反集体财产分配管理规定,擅自将集体财产分配给部分集体成员的行为,如有少数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将应分配给全体村民的征收补偿款擅自据为己有。破坏是指故意毁坏集体财产,致使其不能发挥正常功效的行为。
如故意毁坏集体企业的机器设备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利设施,影响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的行为。破坏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的组织或者个人,而且须有毁坏集体财产的主观故意。
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所有的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的责任人也要依法承担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本条第2款规定了集体成员的撤销权。
因为集体成员往往众多,集体所有的财产一般要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在村民集体所有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也可以代表集体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财产。
因为“集体所有”的性质,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采取民主管理的模式,涉及集体成员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者章程规定,由本集体成员(或者其代表)共同决定。
本集体成员有权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现实中,有的集体的负责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章程规定,擅自决定或者以集体名义决定低价处分、私分、侵占集体所有的财产,严重侵害集体成员的财产权益。针对这种情况,本条第2款赋予了集体成员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不当决定的权利。
适用指引
本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以侵占、私分、破坏集体所有的财产为内容的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认定无效。